江苏南通一销售员出差期间参加婚宴后猝死 法院认定不构成工伤引争议

一起涉及工伤认定的案件近日引起关注。

江苏南通某公司销售员王某在2025年1月出差期间,因参加亲属婚礼在岳父家留宿期间突发疾病去世,其家属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为视同工伤。

然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家属的诉求,维持了相关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事件的基本事实清晰。

王某原计划与同事赴安徽宿州某药店测量展示柜尺寸。

由于客户未能及时提供房钥匙,测量工作无法进行。

王某遂将家属送至河南岳父家,自己与同事在当地宾馆住宿。

1月21日,王某妻弟举办婚礼,王某参加了婚宴并在岳父家留宿。

次日清晨,王某在岳父家突发心脏停搏,经抢救无效身亡。

工伤认定部门的决定基于现行法律框架。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作为工作原因。

认定部门认为,王某参加亲属婚礼、在岳父家就餐留宿属于自主安排的业外活动,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因此其死亡不能视为工作原因。

法院的司法审查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判断。

一审法院指出,王某当天的活动明显系其自主安排的业外活动,不能视为出差活动的延伸。

王某死亡发生在业外活动期间,并非工作时间,且无证据显示其死亡与完成工作任务、实现用工单位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家属的上诉理由触及工伤认定的深层问题。

家属主张,王某于1月21日下午仍在进行客户拜访等工作,前往岳父家是为次日的测量工作做准备,属于工作职责的自然延伸。

此外,家属认为出差期间的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就餐和休憩是维持基本生理需求的必要行为,不应增加用工单位的额外风险。

这一案件反映出工伤认定中的现实困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出差形式日益多样化,工作与生活的边界变得模糊。

传统的工伤认定标准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明确性,但在现代出差模式下,这些要素往往难以清晰界定。

职工在出差期间的日常生活活动,如就餐、休息等,既是维持生理需求的必要行为,又可能被认定为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

法律框架的严格性与现实需求的柔性之间存在张力。

一方面,工伤保险制度需要明确的认定标准,防止过度扩大工伤范围,这关系到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用工单位的负担。

另一方面,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合理生活需求应当得到保护,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尊重。

从国际经验看,不同国家对出差期间工伤认定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有的国家采取较为宽松的标准,认为出差期间的所有活动都与工作相关联;有的国家则采取严格标准,要求明确的工作因果关系。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相对严格的标准,强调工作原因的直接性。

该案的判决结果虽然维持了现有法律框架,但也提示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思考工伤认定标准的完善。

在保持制度严谨性的前提下,是否需要对出差期间的工伤认定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明确哪些活动属于工作的必要延伸,哪些属于纯粹的个人活动,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以制度化方式分担与工作紧密相关的职业风险。

出差并非“全天候工作”的同义词,生活需求与私人活动也不必然转化为工作风险。

对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而言,明确边界、规范管理、做好留痕与风险防控,既是减少纠纷的现实路径,也是推动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良性运行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