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派出所教导员猥亵未成年人被判刑 受害者家属申请抗诉并追究民事责任

一起发生在基层执法机关的恶性案件近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5年6月16日,霞浦县牙城镇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在办理未成年人治安案件时,借故支开受害者监护人,对独处办公室的15岁女生实施猥亵行为。

经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利用其执法者身份形成的威慑力,以"配合调查"为由实施犯罪,2026年3月16日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9个月。

案件暴露出多重深层次矛盾。

从职业伦理角度看,作为辖区治安负责人,李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中"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应从重处罚,而2年9个月的量刑与受害者家属"量刑畸轻"的质疑形成鲜明对比。

更值得关注的是案件背后的系统性隐患。

涉事少女在案发后出现严重心理创伤,多次离家出走,其父亲张先生表示,女儿至今未获得加害方任何形式的道歉。

这种现象折射出当前性侵案件受害者后续救助体系的薄弱,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的缺位。

从制度层面分析,该案反映出基层执法权力监督的盲区。

涉事派出所作为最贴近群众的执法单元,本应是安全屏障,却因个别人员失德成为侵害发生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教授指出,此案暴露出基层执法单位内部监管、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理规程等方面存在亟待修补的漏洞。

针对案件后续,法律界人士建议从三方面完善:一是推动检察机关审查量刑适当性,二是健全执法机关未成年人案件"双人在场"硬性规定,三是建立性侵案件受害者国家补偿机制。

据悉,霞浦县政法委已启动执法人员职业道德专项整顿,宁德市公安局表示将强化基层所队执法记录仪使用监管。

个案判决是法治对违法犯罪的回应,更是对制度短板的提示。

守护未成年人安全,既需要对侵害者依法严惩,也需要把“不能、不可、不敢”的约束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环节。

让群众在每一次接触执法过程中都感到安全、规范与可依赖,既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也是重建和巩固公共信任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