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上门办案,为危重患者解决监护认定难题

一、问题:鉴定程序之困,让救命之路陷入僵局 2025年初,湖南省衡阳市男子李阳(化名)突发脑出血。经手术抢救后,他仍长期处于浅昏迷状态,完全丧失自主意识,被确诊为完全性瘫痪,持续在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每日医疗费用高昂。 面对不断累积的治疗开支,李阳之父考虑出售儿子名下房产以筹措资金。但房产处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需以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由于李阳已丧失意识与判断能力,其父依法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其本人担任监护人。 按惯常做法,此类案件往往需委托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李阳之父随后联系长沙对应的鉴定机构,计划将李阳转运至异地检查,但很快遇到两道难关:一是李阳病情危重,长途转运生命风险极高,主治医生明确不建议转运;二是异地鉴定费用对已因长期治疗背负沉重负担的家庭而言难以承受。救治资金筹措因此一度停滞。 二、原因:制度惯性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结构性张力 此困境并非个例,而是反映出实践中较常见的矛盾。 在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案件中,“申请即鉴定”长期成为操作惯例,鉴定意见常被视为关键程序环节。一般情况下,这有助于提高认定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但当事人病情危重、无法转运时,这一做法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冲突就会凸显。 从法律依据看,民法典并未将司法鉴定设定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必经程序,核心标准在于当事人是否“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鉴定意见是证明手段之一,并非唯一途径。也正因此,司法机关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仍有空间作出更贴近现实的安排。 三、对策:法院主动作为,以专业会诊替代异地鉴定 蒸湘区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情况后,及时调整审理思路,主动协调资源,探索更可行的审查路径。 法院邀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专家,并联合本地多家医院医疗专家,赴李阳就诊医院开展现场调查。专家组通过查阅住院病历、核对诊疗记录、进行体格检查并组织综合会诊等方式,形成专业技术调查报告,明确李阳脑出血术后呈植物人状态,缺乏感知与辨认能力,无法辨认自身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病历资料与现场会诊结论足以证明李阳已完全丧失意识与行为判断能力,无需另行委托机构进行行为能力鉴定;同时,异地转运对危重患者风险过高。结合申请人的监护能力及李阳配偶明确同意,法院依法裁定:宣告李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父亲为法定监护人。 裁定作出后,李阳之父得以依法处置儿子名下房产,为后续治疗筹措资金,家庭救治通道由此打通。 四、影响:个案突破背后的制度启示 此案的价值不仅在于缓解一个家庭的急迫困难,也对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参考。 承办法官指出,实践中“唯鉴定论”的思维容易带来不必要的程序负担。对病情危重、行动受限的当事人而言,刚性鉴定要求可能意味着额外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甚至生命风险。本案通过“走访调查、专家会诊、就地认定”的方式,实现快速审结,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风险,也表明了在法律框架内的能动履职。 从更宏观的层面看,此案提示司法实践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同时,应更注重程序安排的合理性与灵活性,避免将手段变成目的,让制度更直接地回应个体处境。

司法的力度在于依法裁判,司法的温度在于回应现实困难。对危重患者家庭来说,时间与风险往往比程序更紧迫。在坚持事实依据与法律标准、确保审查严谨的前提下,通过机制优化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转运风险,是对群众急难问题的直接回应,也为基层司法在民生领域提升治理效能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