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洪湖创新生态修复机制 滥伐者认购碳汇补还生态债创荆州首例

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传统修复往往聚焦于“补种多少棵树”。

然而,森林的价值不仅在“看得见”的树木数量与覆盖面积,更在于其长期稳定提供的固碳、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

滥伐造成的损害,既有“实物缺口”,也有“功能缺口”。

如何让修复既补回树木,也尽可能补回功能,成为基层生态司法实践面临的现实课题。

问题在哪里?

据检察机关介绍,2024年4月至5月间,曹某某、黄某某在洪湖市相关堤段施工过程中,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规定,超范围、超数量采伐林木2806株,导致林木蓄积量减少957.99立方米。

案件进入司法视野后,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更紧迫的是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实质性修复。

林木被砍伐后,森林碳汇能力下降并非短期可逆,若仅靠补植补种,受生长周期、成活率、抚育管理等因素影响,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原因何在?

一方面,部分工程施工在赶工期、压成本的压力下,容易弱化依法依规意识,对林木采伐许可范围、数量及程序要求把握不严,甚至出现“先干再说”的侥幸心理。

另一方面,生态损害的量化评估与修复路径选择,在实践中仍存在“重数量、轻功能”的倾向,导致修复措施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差和效果差。

尤其是“固碳能力”这类难以直观呈现的生态服务损失,若缺乏科学测算与制度安排,容易在修复环节被忽视。

影响有多大?

滥伐林木不仅削弱区域森林资源储量,也会对局地小气候调节、堤防周边生态稳定性等产生连锁影响。

更重要的是,森林碳汇作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生态支撑,其功能损失具有“即时发生、缓慢恢复”的特点。

若修复只停留在补种层面,生态系统在恢复期内的功能缺口将长期存在,既影响生态治理成效,也不利于形成对破坏行为的有效约束。

对策怎么做?

洪湖市检察院在履职中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与法院、公安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沟通协商,经论证引入“碳汇补偿”机制:在原地补种恢复植被的基础上,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对森林受损期间的碳汇功能损失进行替代性修复。

检察官多次向当事人释法说理,阐明林业碳汇的生态价值与法律责任边界,引导其在认罪认罚的同时承担修复义务。

最终,当事人在完成原地补种后,自愿出资认购960吨林业碳汇。

鉴于其积极修复生态的表现,检察机关将相关情况作为量刑情节提出建议;2025年12月1日,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

这一做法的意义在于,把生态修复从“栽回树”拓展为“补回功能”,并通过可量化、可核验的方式提高修复的精确度与可操作性。

从治理逻辑看,“原地补种”解决的是植被恢复与景观重建,“异地碳汇”则对应受损期间的碳汇功能缺口,两者叠加更接近“对损害结果的全面对价”。

从制度效应看,通过司法推动市场化手段参与生态修复,有助于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也为同类案件在修复方案设计、损害量化评估、跨部门协同推进等方面提供经验参考。

前景如何?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修复优先、功能对等、量化评估、闭环监督”的理念将更趋明确。

未来,碳汇补偿、生态修复资金、第三方评估与后续管护责任的衔接机制有望进一步完善,使“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补偿”更具可执行性。

同时也应看到,碳汇补偿不能替代依法审批和严格监管,更不能成为违法成本的“可购买选项”。

只有把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修复贯通起来,才能从源头减少破坏行为发生。

洪湖市这一"原地补种+异地碳汇"生态修复模式的成功实践,为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了"洪湖样本"。

这种将市场机制引入生态修复的创新做法,不仅实现了生态效益的精准补偿,更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探索出新路径。

随着类似机制的推广应用,必将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更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