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部分采购项目执行中仍存在用“结果导向”替代“规则底线”的倾向——主要表现为三类情况:其一——在竞争性磋商进入最终报价环节后,个别采购人为压减成本,试图再要求供应商额外降价一次;其二,一些项目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写入资格条件,导致新成立企业因无法提供“上年度”材料被排除在外;其三,以“不得亏损”“资信情况良好”等表述设置资格门槛,对成长阶段、财务波动较大的中小企业不利。 原因——从制度执行链条看,上述问题主要源于三上:一是对采购方式规则理解不到位,将竞争性磋商简单等同于“多轮砍价”,忽视最终报价作为程序节点的严肃性以及不得随意变更的要求;二是风险防控思路偏“指标化”,把审计报告、盈利状况等“看得见的指标”当作降低履约风险的替代手段,却忽略法律对资格条件设置的边界;三是对供应商承诺制运用不足,仍沿用“材料越多越稳妥”的惯性设置条件,客观上抬高市场准入门槛。 影响——一旦突破程序边界或设置隐性门槛,带来的不只是个别项目争议,还可能产生连锁后果。首先,“最终报价后再降一次价”等做法容易造成程序瑕疵,增加质疑、投诉乃至行政复议、诉讼风险,降低采购结果的稳定性。其次,将审计报告、盈利等要求固化为“一票否决”,可能不合理排斥新设企业、创新型企业,削弱公平竞争与市场活力,也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不一致。再次,资格条件设置不当会减少潜在供应商数量,导致竞争不足,反而可能推高综合采购成本,影响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对策——依法合规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底线,也是提升资金绩效的前提。针对报价环节,应严格依照竞争性磋商有关规定执行,在磋商文件中一次性明确报价轮次和程序安排,并严格按既定流程开展。进入最终报价后,工作重心应转向评审、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避免通过额外议价削弱程序严肃性。针对资格条件设置,应回到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将“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原则性条件细化为可核验、可追溯且与项目相关的指标,避免把与履约关联度不强的材料作为硬性门槛。对“上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应结合承诺制要求,允许供应商以承诺函等方式替代,后续通过履约核验、信用信息核查和合同约束等方式控制风险。对“不得亏损”“纳税额”“利润规模”等表述,应严格对照政策红线及时清理,更应把评估重点放在履约能力、过往信誉、人员与技术保障、服务响应等与项目目标直接相关的内容上。 前景——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和政府采购制度持续完善,“以公平促效率、以规范保廉洁”的导向将更为明确。可以预期,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将更加严格,资格条件的“合规性、必要性、相关性”要求会继续强化;承诺制与信用监管的衔接将更加紧密,以信用约束替代不必要的材料堆积;采购人也将从单纯追求“低价”转向“价格与质量并重、全生命周期成本更优”。在这个过程中,规范报价程序、清理隐性门槛,将成为提升政府采购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
规范之路没有终点;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程度,反映着社会公平与法治水平。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只有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推进制度优化,才能形成更开放、透明、公平的政府采购环境,让各类企业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