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一起因恋爱财产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案件双方当事人小吴与小陈原为同一网络公司同事,在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期间,因购房计划共同开设存款账户,男方小吴陆续存入40余万元。
然而,双方因订婚事宜产生矛盾后分手,女方小陈转走全部存款拒不返还,并以恋爱期间的情感承诺作为抗辩理由,最终对簿公堂。
据了解,2023年12月,小吴与小陈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
期间,双方以小陈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用于存储购房款,小吴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向该账户转入40余万元,小陈亦有存款但数额较少。
2024年10月,双方商议结婚事宜,先后前往男女双方家乡。
男方家庭对小陈表示认可并支付订婚金11200元,小吴亦为小陈购置价值2万余元金镯及近3万元礼物。
然而女方家长态度冷淡,小吴甚至未能见到小陈父亲。
返回上海后,矛盾迅速激化。
当月底,小陈母亲抵达上海居住在两人租住处。
随后,小陈将共同账户内57万元全部转给其母亲,并删除与小吴的微信聊天记录。
12月初,小陈母女二人未作任何告知便搬离租住房屋。
小吴发现情况后多次沟通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陈返还购房存款322400元、房屋租金26400元、金镯价款20000元及订婚金11200元等。
庭审中,双方对款项性质产生根本分歧。
小陈辩称,涉案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及房屋租赁,并非专项购房款。
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小吴曾在聊天中表示"以后我的钱都给你安排""我养你"等内容,据此主张转账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生活支出而非借款或专项存款。
小陈还提供数十页消费账单,试图证明其在共同生活中亦有大量支出。
此案折射出当前社会中恋爱财产纠纷的典型特征。
一方面,年轻情侣在恋爱期间往往缺乏明确的财产界定意识,对共同存款、日常开支等事项未作书面约定,仅凭口头承诺和情感信任进行财务安排。
另一方面,一旦感情破裂,情感承诺与法律义务的边界模糊,容易引发财产归属争议。
法律界人士指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如果转账明确标注用途为共同购房等特定目的,且有相关证据佐证,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或共有财产,在条件未成就时可以主张返还。
而日常生活中的小额转账、节日红包等,通常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难以追回。
本案中,双方开设专门账户并明确用于购房,且有看房等行为印证,其性质倾向于附结婚条件的共同存款。
从社会影响层面观察,此类案件的增多反映出婚恋观念与财产意识的变迁。
在传统观念中,恋爱和婚姻被视为纯粹的感情关系,谈钱伤感情。
但现实生活中,购房、创业等重大经济活动往往发生在婚前,客观上要求恋爱双方对财产关系有更清晰的认知和更理性的安排。
该案对公众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其一,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产往来时,应保留转账记录、用途说明等证据,必要时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
其二,情感承诺不等同于法律义务,"我养你"等表述在特定语境下属于情感表达,不能据此推定所有转账均为无偿赠与。
其三,分手后应理性处理财产纠纷,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避免采取删除记录、转移财产等不当行为。
从制度完善角度看,此类纠纷的频发呼唤更加细化的法律规范。
目前民法典对赠与、共有等制度有一般性规定,但对恋爱期间特殊财产关系的认定标准尚不够明确。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存在差异,亟需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为恋爱财产纠纷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指引。
感情可以用言语表达,但财产的归属要靠事实与规则支撑。
“我养你”是情绪价值,不是当然的财产让渡凭据;共同生活可以共同承担,但特定目的给付也应当有清晰边界。
把重大财务安排前置说明、过程留痕、事后理性协商,既是对彼此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