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竞争的关键要素正在从传统资源加速转向数据、算法、流量与平台规则。
与此同时,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更隐蔽、更链条化,既影响市场机制有效运行,也侵蚀创新动力与消费信心。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释放出以法治方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清晰信号。
问题方面,数字市场竞争秩序面临多重挑战。
一些主体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数据,借助技术壁垒形成不公平优势;部分平台内出现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等行为,扰乱交易秩序;个别平台经营者利用规则制定与流量分配优势,通过“差别化定价”“流量限制”等方式挤压平台内经营者利润空间,诱发低价倾销、同质化内卷等问题。
此外,传统不正当竞争在网络空间出现变形升级:以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图标、搜索关键词等进行混淆“搭便车”,以“刷单刷评”制造虚假口碑,甚至通过网络水军和矩阵账号实施商业诋毁,导致市场信息失真、交易风险上升。
原因在于,数字经济的竞争逻辑与传统市场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数据与算法具有可复制、可叠加、可放大的特征,一旦被不当获取并规模化使用,容易形成难以逆转的竞争优势。
其次,平台经济呈现强网络效应和强规则依赖特征,平台既是交易组织者又掌握关键分配权,若责任边界不清、约束不足,容易出现规则滥用与隐性歧视。
再次,网络营销门槛降低、传播速度快,违法成本与取证难度不匹配,导致部分主体铤而走险。
加之新业态层出不穷,原有制度在适配性、可操作性方面一度存在空白与模糊地带。
影响上,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个体经营者利益,更会扭曲资源配置,抑制创新投入,破坏统一大市场所强调的规则统一与要素畅通。
对平台内中小企业而言,利润空间被挤压将削弱其研发与服务能力,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对消费者而言,虚假宣传与虚假评价会导致选择误导、权益受损,长期还会降低对线上交易的信任度;对宏观层面而言,若竞争秩序失范,市场活力与高质量发展目标将受到牵制。
对策方面,新法着力在“数字规则补短板、传统条款提精度、平台责任更清晰”上形成制度供给。
其一,围绕数据要素治理,设置数据相关条款,明确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数据并实施不正当竞争,或使用非法获取的数据从事不正当竞争,为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基础性规则框架,有利于从源头减少“黑数据”“灰数据”流入竞争链条。
其二,面向平台经济完善规制路径,对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等典型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强调平台内经营者不得滥用规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平台经营者更充分履行维护良性竞争的义务,推动平台治理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过程管控”延伸。
其三,针对平台优势地位可能带来的侵占与内卷,新法强化平台优化管理机制的责任导向,着力整治以隐蔽规则扰乱竞争秩序、诱导低于成本价销售等问题,为平台内中小企业营造更可持续的竞争环境。
与此同时,新法对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细化,实现精准识别与有效打击。
在混淆行为治理上,将新型网络商业标识纳入保护范围,并将误导性设置搜索关键词等行为类型化规制,同时增加禁止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的要求,体现对协同违法的前端治理。
在商业贿赂治理上,强化对单位与个人的双向约束,形成行贿受贿同治的闭环逻辑,推动构建更透明的商业交往规则。
在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方面,扩展禁止性规定,将虚假评价等更贴近数字场景的行为纳入治理视野,并对活动规则“事中变更”等损害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的做法作出约束,同时对网络水军、新媒体账号、平台经营者等多元主体形成更直接的法律威慑。
前景来看,新法实施将进一步夯实公平竞争的法治基础,有助于以统一规则促进要素自由流动与市场高效运行。
可以预期,随着配套执法规则完善、监管协同加强与合规体系建设推进,平台治理将更趋规范,企业竞争将更重视产品与服务质量、技术创新与品牌信誉,数据要素市场也将朝着更透明、更可预期的方向发展。
当然,法律落地仍需在取证能力、技术监管、跨平台协同以及多部门联动等方面持续提升,推动形成“法律规范+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
从工业时代到数字时代,公平竞争始终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此次法律修订既解决当下突出问题,更着眼长远制度设计,体现了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同频共振的治理智慧。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这部承载时代使命的法律,将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劲的法治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