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家法院给津南区游泳馆判赔60%,原本是夏日去“打卡”的泳池,竟成了赵某丧命的地方。这名常年爱游泳的老客,在事发那天入水后突然侧翻,面部泡在水里整整72秒才被发现。工作人员赶紧做了心肺复苏,120也赶到现场抢救,可赵某还是没能救回来。死亡证明上写得很清楚:呼吸心跳骤停,溺水。家属觉得场馆有三大问题:没有专业救生员和医生值班;救生员在远处看风景,直到赵某拼命挥手才来救;120没来前这20多分钟也没人管。家属说场馆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赔钱。 法院认为游泳是高危险项目,经营者得拿高要求来保泳客安全。事实证明,事发时工作人员在里面办公,离泳池边有十米远。赵某溺水快两分钟才把人叫来,完全不符合“不间断巡视”的规矩。不过法院也指出赵某没呼救挣扎,家属还不让验尸查死因。两边都有责任,最后法院判游泳馆背60%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做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个义务有五条标准:法律规定的必须做;没有法律规定的就要按行业惯例来;合同可以写得更严格;社会上的正常人能做的事必须做;对老人小孩残疾人要特殊照顾。 场馆得给自己定三条规矩:硬件要达标,水要干净设备要全;人员要配齐,深水区每250平米至少1名救生员,浅水区每100平米1名;制度要上墙,每天记录巡查情况和测试广播。 泳客也要记得四句忠告:诚实告诉自己的健康状况;遵守规则听指挥;别酒后、饱餐后或者不舒服时下水;随时留心周围情况有不对劲就喊救命。 泳池应该是个避暑的好地方,不该是藏着危险的炸弹。只有场馆管好责任、泳客量力而行,“两分钟生死链”才能变成安全的游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