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通报了一起严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该案涉及的养殖户夫妇周某某、崔某某因明知产品不合格仍违法销售,已被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再次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 问题的发现始于一次例行检测。周某某自2021年起南海区丹灶镇经营两个鱼塘,从事大口黑鲈养殖。2025年1月,在准备销售2号鱼塘的黑鲈前,周某某进行了药物残留快速检测,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两项指标呈阳性,属于不合格产品。随后,其妻子崔某某向当地村委申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但被明确告知无法开具该证明,也不允许产品上市销售。 令人震惊的是,在充分知晓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无法获得合格证、不得销售的情况下,周某某与崔某某仍然决定将这批黑鲈违法销售。根据案件记录,两人共计销售问题产品351671.58元。此行为直到被当地村委发现后才得以曝光。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随即对涉案鱼塘塘底残留的同批次黑鲈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测。检测结果确认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药物残留均超过限定标准,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即使崔某某随后申请复检,结果仍然维持不合格的判定。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均属于抗菌类药物,在水产养殖中被用于治疗鱼类的细菌性败血症、烂鳃病等疾病。然而,这类药物的过量残留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该药物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导致胃肠道损伤、肝脏功能受损,甚至引发头痛、睡眠障碍等神经系统症状。这种隐性的健康危害往往具有滞后性,使得问题更加隐蔽和危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某和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对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这一判决充分反映了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该案件反映出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深层问题。一上,部分养殖户对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养殖环节的用药管理、产品检测和销售监控各上仍需更加强。从源头上规范养殖用药行为、建立更加严格的产品追溯制度、加大违法成本,是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必要举措。
这起案件既是司法手段震慑违法经营的典型案例,也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的现实教材。当刑事追责与监管执法形成合力,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风险。监管部门需以案为鉴,将防线从市场终端前移至生产源头,让达标合格证真正成为农产品的"身份证"而非"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