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现在得聊聊那个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事儿,最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刚审结了一个相关案件,给这种纠纷出了个明确的说法。盐田区有个上世纪的小区,把电梯加装试点给落实了。虽然程序都走完了,也拿到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这里面还是有点烦心事。住在二楼的燕某不同意掏钱,毕竟是顶层的房子,虽然他没分摊费用,但觉得自己利益受损了。燕某把事儿闹到了法院,说电梯离卧室太近,影响了采光、通风和隐私,电梯噪音还大,还可能让房子贬值。他一口气要本单元其他业主赔偿他30万元。 盐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重点查了这个电梯安装到底合不合规。依据《民法典》里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看通风、采光和日照有没有被妨碍。燕某说电梯井跟卧室的距离不够6米,违反了地方规定里的12米净距要求。法院查了行政机关的回复,发现这个规定里的“相邻住宅”是指不同栋的房子,加装的电梯属于单元楼的一部分,不算独立的“相邻住宅”,真正的距离是符合标准的。 至于采光和隐私问题,法院去现场看了看,平时从外面和连廊根本看不到屋里情况;卧室采光没变差,厨房稍微有点挡光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晚上开灯也没什么大影响。 燕某还想做个鉴定看通风、噪音这些咋样。法院觉得这电梯从设计到验收都合法合规,没有明显超标就不做鉴定了。判决书里还特别说明,那个地方文件说受影响低层业主能拿补偿的条款,其实是个指引性文件,不是必须给钱的法律依据。 综合看下来,这个电梯加装项目完全按程序走的合法行为。它对低层业主的影响没超出大家能接受的范围。燕某没出钱还能坐电梯占便宜。所以法院觉得他的诉求没道理,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告诉咱们怎么在老旧小区改造里平衡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它重申了权利不能滥用的原则,支持了惠民工程。也提醒咱们以后做这类项目得提前充分沟通、依法办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对于现在正在改老旧小区的大伙来说,这个案例挺有参考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