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中院再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胄赟利用职业便利接触未成年人,对两名幼女实施性侵犯罪,其中一名受害人遭受多次侵害;案件审理中,被告方曾以"缺乏直接物证""询问笔录程序瑕疵"为由提出无罪辩护,但法院经全面审查被害人陈述、医疗记录等证据,最终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刘胄赟案的再审判决已经确定,但围绕该案的法律思考远未结束;这个案件提醒我们,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问题上,法律制度、执法机构和全社会都需要保持高度警觉。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充分阐释量刑理由,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受害者,有效遏制犯罪,坚守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