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离职通知还在继续上班算不算“反悔”?

上海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王先生,在得知公司给自己按最低基数缴社保后,心里虽然不满但也没吭声。直到今年6月他咨询律师后才意识到,“最低基数”并不等于“足额缴纳”,公司的这种做法其实是触碰了法律红线。7月6日,他寄出书面通知给公司,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项,理由是公司没依法缴纳社保,所以要解除合同。但王先生寄出通知之后,还是像往常一样去上班。8月6日他把离职手续办完,工资也结清了,却回过头来向公司要经济补偿金。公司那边回答说,是王先生自己“自动离职”,所以不需要给补偿金。 那么问题来了,王先生的那份离职通知到底算不算数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因为快递公司确实没足额缴社保,所以王先生用法律条款来通知解除合同是对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已经终止了。但从事实来看,他既然已经寄了通知却还在继续上班,这算不算“反悔”呢?实务界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他继续上班就是撤回了解除通知,双方关系还在继续;另一种认为只要通知送达就生效了,后来上班只是形成了新的关系。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支持了第二种观点,认定王先生的解除通知是有效的,公司还是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实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推定解雇——只要通知到了就算生效;第二种是协商解除——保护弱势方;第三种是撤销解除——得劳动者自己证明想撤回。在这个案子里因为王先生没有自证想撤回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判是他自己提出协商一致解除的,公司不用给补偿。 这给大家提了个醒:劳动者要是发现社保“打折”别忍着不吭声,可以先去投诉一下;要是决定不干了一定要书面通知并保留证据。企业方面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才是正道,靠“最低基数”省下的钱肯定没后来被追责的风险大;同时要把离职流程弄规范些。监管机构也该细化一下认定标准和补救措施,这样既能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也能减少企业被“误伤”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