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农场主和那些设备制造商的权利

一个农场主向A公司租借了耕种设备,找B公司安装灌溉系统,又从C公司那里搞来施肥装备。在平时使用这些农具的过程中,他顺手采集了不少地里干活的记录。现在他想通过钻研这些种地数据,把庄稼种得更好。而A、B、C三家公司也想琢磨琢磨这些数据,用来改善自家的产品。那么,在这个情况下,应该怎么划分农场主和那些设备制造商的权利归属呢?其实,这背后的道理很简单。不管是谁负责采集、加工、保管或者使用数据,那个人或机构就是所谓的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法》说得明白,只要能决定怎么处理数据以及要处理什么,那就是数据处理者。至于信息主体嘛,就是信息被收集记录在案的人。举个例子吧,消费者和卖家在网上做生意,电商平台收集了交易记录,那这时候消费者和卖家就是信息主体,而电商平台就是数据处理者。再比如制造企业买了设备想让生产商远程保养设备,授权对方远程读取运行记录。这些数据是因为企业在生产才产生的,所以企业是信息源头。数据从无到有离不开两边的努力:没有信息主体提供素材根本不行,也不能离开数据处理者投入的力气和钱。 既然两边都很重要,那么产权制度就得把这两者的利益摆平。从实际运作来看,数据处理者最想开发利用这些资源;从利益关切来说,他们更看重怎么把数据变现去赚钱;而信息主体往往更担心隐私和秘密会不会泄露。现在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挺到位的,但对数据处理者自己的权益规定还不够细。不过也有情况是信息主体主动要求要回自己的数据。比如商家在不同的电商平台开店做生意后,交易数据被分散在了不同平台手里。他们通常想把不同平台的经营数据汇总起来分析一下策略,这样才能提升竞争力。基于这种情况得做两方面的安排:一方面是数据处理者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对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记录有持有、使用和经营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是信息主体基于合同给了对方授权让对方收集信息时促成的数据产生的记录,那么信息主体有权利去获取或者转移这些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