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建设的背景下,一些行业和领域出现以低价冲击、同质化跟随、规则“擦边”为特征的“内卷式”竞争现象。
此类竞争表面上“热闹”,实则容易滑向以牺牲质量、压缩利润、挤出创新为代价的“向下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影响资源要素在全国范围内高效配置。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会上指出,“内卷式”竞争已成为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突出矛盾之一,需要通过规则明晰、裁判引导和治理协同予以综合整治。
原因: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治视角观察,“内卷式”竞争并非单一因素所致,而是多重机制叠加的结果。
其一,垄断行为为“内卷”提供温床。
个别市场主体凭借支配地位实施排他性做法,或者通过横向协议操纵价格、分割市场,使竞争偏离效率与创新导向,诱发“劣币驱逐良币”。
其二,创新供给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内卷”。
当产品与服务同质化严重、技术迭代乏力时,价格战更容易成为主要竞争手段,企业投入创新的边际回报下降,进一步弱化创新动力。
其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剧恶性循环。
通过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以有组织“挖人”等方式攫取竞争优势,会引发行业“互相消耗”,将竞争引向非理性轨道。
影响:“内卷式”竞争的外溢效应不容忽视。
对企业而言,长期价格战与规则失序会压缩合理利润空间,影响研发投入和人才稳定,甚至造成供应链风险累积。
对行业而言,恶性循环会弱化技术标准与质量导向,导致创新链、产业链难以形成正向激励。
对市场环境而言,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会扭曲市场信号,妨碍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与建设统一大市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相背离。
对中小企业而言,若头部企业以资金、流量、渠道等优势实施掠夺性定价或其他排他性策略,可能形成“赢家通吃”的挤压效应,中小主体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市场活力随之下降。
对策:围绕治理“内卷式”竞争,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近年来从规则、审判与治理联动多向发力,释放明确司法信号。
一是强化竞争规则和案例供给,清晰划定市场行为边界。
2024年最高法发布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程序与实体争议作系统规定,为竞争行为明确司法尺度;同时持续发布垄断及技术秘密侵权等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在规则框架内竞争。
二是加大司法反垄断力度,依法认定并纠正垄断行为。
法庭建庭以来在多起案件中认定构成垄断,强调通过司法审查纠偏市场失灵,推动竞争回归效率与创新。
三是加强创新保护,促进竞争水平提升。
依法积极适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加大对专利侵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市场竞争从“低质低价”向“高质量、重创新”转型。
四是聚焦治理恶性竞争循环,严格规制不正当竞争。
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攫取竞争优势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划出公平竞争底线,防止“向下竞争”扩散。
五是强化实质解纷与行业引导。
通过妥善审理涉平台、新能源、医药等领域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引导企业以合作促发展、以创新促竞争,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生态。
前景:最高法表示,将进一步探索深化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司法路径,重点在三方面持续加力。
第一,持续强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严格依法规制头部企业掠夺性定价和其他排他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防止“赢家通吃”挤压中小企业;同时重点规制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典型横向垄断协议,修复良性竞争生态,并依法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
第二,加大对关键前沿领域科技创新与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稳定创新预期、提升创新活力,让竞争更多体现为技术、质量、服务与效率之争。
第三,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完善裁判规则供给与社会预期引导,并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机衔接:依法受理反垄断执法后继民事诉讼,同时将审理中发现的垄断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执法机构,形成执法司法合力。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司法规制的精准发力正在重塑竞争新生态。
从“破壁”到“立规”,这场治理实践不仅关乎当下市场秩序的修复,更承载着培育新发展动能的历史使命。
当法治红线愈加明晰之时,也必将是中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转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