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审结婚内赠与纠纷案 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婚姻中的财产处分权再次成为司法焦点。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对已婚人士违反忠实义务进行的财产赠与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案件源于一段隐瞒身份的婚外关系。2025年7月,王某伟在棋牌室结识了周某,自称已离异。基于这个虚假陈述,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为获得周某信任,王某伟于8月20日支付25012元为其购买了黄金手镯。不久后,王某伟的妻子翟某清联系到周某,告知其丈夫并未离婚,两人仅处于分居状态。 事实曝光后,翟某清将周某起诉至黑山县人民法院。她主张购买金镯子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周某返还全部款项。这一诉讼触及了婚姻法的核心问题:已婚人士因违反忠实义务而进行的财产处分是否有效。 庭审中,周某提出抗辩。她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不知道王某伟用的是共同财产,王某伟的欺骗给自己造成了名誉损失。基于此,周某主张只返还一半款项12506元,认为另一半应由王某伟承担。相比之下,王某伟在法庭上态度明确,表示不承担返还义务,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王某伟与翟某清系合法夫妻,王某伟与周某存在婚外关系,且王某伟确实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周某购买了黄金手镯。法院指出,夫妻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涉及的爱,这是婚姻的基本义务。王某伟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周某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忠实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因此,翟某清有权要求周某返还相关财产。 关于返还形式,周某声称金镯子已丢失,无法返还原物。一审法院判决周某按购买时价格返还25012元,既保护了受害方权益,也符合民事诉讼原则。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锦州中院指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婚人士因违反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周某已认可王某伟为其购买金手镯的事实,一审法院关于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认定并无不当。同时,周某不愿返还原物的情况下,按购买时价格返还对价的判定也是合理的。 2026年1月13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被判决限期返还25012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这一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明确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违反忠实义务而进行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有力保护了配偶的共同财产权益。同时,该案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法律信号:婚姻中的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进行的财产处分将面临法律后果。

婚姻既是情感关系,也是法律关系。以欺瞒方式建立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既伤害家庭稳定,也冲击社会秩序。司法对此类赠与行为依法否定并支持全额返还,传递出清晰信号:家庭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忠实义务有底线。对每个家庭而言,守住责任与诚信,远比一时"示好"的代价更轻、也更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