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企业私设暗管偷排废水被查处 主动签订赔偿协议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问题发现与调查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大亚湾分局2025年9月接群众举报后,对涉事企业开展突击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一条隐蔽的PVC管道,该管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直接导入厂房卫生间下水道,最终排入外环境。

经第三方机构鉴定,此举导致周边水体污染,破坏区域生态平衡。

违法性质与法律依据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该企业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大亚湾分局调查显示,涉事企业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擅自改变废水处置方式,主观故意明显。

此类案件在2023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列为重点打击对象,违法企业最高可面临百万元罚款及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环境损害与经济追责 经专业机构评估,此次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8407.4元。

在赔偿磋商会上,监管部门向企业详细解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该金额不仅包含直接治理成本,还涉及水体生态服务功能阶段性损失的计算,体现环境价值量化体系的完善。

企业整改与制度成效 涉事企业在确凿证据面前主动认责,承诺限期完成赔偿金缴纳,并提交工艺改造方案。

大亚湾分局建立跟踪督导机制,将企业整改情况纳入环保信用评价体系。

此案标志着惠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试行"迈向"常态化",2025年以来全市已开展赔偿磋商案件21起,追偿金额超120万元。

前瞻性观察 专家指出,此案暴露出部分中小企业仍存在环保设施投入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

随着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持续深化,未来需加强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广"环保管家"服务助力中小企业合规经营;二是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建设;三是探索"赔偿+修复"的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

生态环境治理既靠制度硬约束,也靠社会共治的软支撑。

此案从群众举报到依法查处、从损害评估到签约赔偿,释放出明确信号:任何以隐蔽方式逃避监管的排污行为都难以蒙混过关。

唯有把合规经营作为企业发展的底线,把环境责任转化为日常管理的自觉,才能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