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如何界分 二审改判案件厘清法律边界

这起引发社会关注的送养纠纷案,暴露出特殊家庭困境下民间送养行为的法律认定难题。

2017年,未婚母亲樊某在男友涉案被羁押、自身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经中间人介绍将新生女婴送养给多年不孕的黄某夫妇,并收取对方主动支付的4.8万元补偿费用。

西乡县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定罪量刑,而汉中中院二审则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司法判断。

案件逆转的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对"非法获利目的"的认定标准。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发现,樊某在送养过程中存在三个重要情节:一是主动前往看守所征求孩子生父意见,二是与收养方签订规范送养协议约定探望权,三是收取费用系收养方主动提出且未讨价还价。

这些行为特征与拐卖儿童犯罪中常见的暗中交易、高价索财等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法律专家指出,我国刑法第240条虽明确禁止出卖亲生子女,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文件规定,要严格区分"获利性送养"与"困难性送养"。

本案中,樊某作为单身母亲面临现实抚养困境,收养方具有合法收养意愿,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生产医疗费用,符合民间互助性送养的特征。

这种司法认定既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考量,也维护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近年来,类似"灰色送养"纠纷频发,反映出部分特殊群体在面临生育困境时的法律盲区。

司法机关通过此案确立的裁判要旨强调:判断标准应综合考量送养动机、协商过程、费用性质及收养条件等多重因素,避免对困境家庭进行"一刀切"的刑事打击。

从社会治理层面看,案件折射出未婚母亲等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短板。

有关部门需完善非婚生子女的帮扶机制,建立规范的民间送养备案制度,同时加强反拐卖法治宣传,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送养需求。

下一步,最高法有望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各地统一裁判尺度,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更精准的司法平衡。

儿童权益保护既需要对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也需要对现实困境“看得见”的制度回应。

厘清民间送养与拐卖犯罪的边界,不是放松对违法犯罪的打击,而是通过更精准的法治尺度与更温暖的社会保障,让每一个选择都更接近合法合规,让每一名儿童都能在安全、稳定、可追溯的环境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