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跟大家聊聊税务的事情,主要是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缴纳问题。虽然这个话题看起来比较枯燥,但是理解了这些规定,能让退休返聘人员更清楚自己的义务和权益。在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给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明确了规定: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个规定意味着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企业可以把这些工资作为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对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也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了更好的工作保障。那么给退休返聘人员发放的工资应该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纳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发布的相关批复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给退休返聘人员发放的工资要按工资薪金纳税,而不是劳务报酬。小保帮大家总结一下这个回复的主要内容吧。首先给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享受个税专项抵扣。对于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可以适用专项附加扣除。这次针对以上疑问,税务局也给了详细回复呢!还有一个问题很多人都关心: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是不是属于工资总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案是肯定的!给退休返聘人员发放的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并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这么看来给退休返聘人员发放合理的工资不仅能满足他们生活需求,还能给他们带来更多实际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