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临近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在合同期满后的认定与解除边界如何把握,成为本案焦点。
孙某于2023年3月进入北京顺义某农场从事保洁工作,后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5年3月25日,孙某接到通知被要求停止上班,工资结算至当月满勤。
孙某认为其法定退休时间应在2025年4月,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
用人单位则主张劳动合同已于2025年2月28日到期,之后仅为其“顺延一个月”以便顺利退休,不属于续签劳动关系。
仲裁机构裁决支持劳动者请求后,用人单位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确认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虽未提交部分期间书面合同,但认可劳动者持续提供劳动。
原因——争议的根源,一方面在于对“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在于对退休年龄政策口径把握不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形成双方曾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高度可能性。
在此情况下,第二次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提供工作条件、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劳动关系处于延续状态,劳动者继续工作也体现出同意续订的意思表示。
用人单位所谓“福利性顺延”,并不能替代依法续订的程序与义务,亦不能成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理由。
与此同时,退休时间并非由用人单位自行估算,更不能作为随意终止用工的依据。
法院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核定孙某退休时间为2025年4月,而非用人单位所称的2025年3月,由此认定其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影响——此案对规范用工、稳定预期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当前人口老龄化趋势叠加就业结构调整,临近退休群体既面临岗位转换难度上升,也更容易在合同续订、岗位安排、社保衔接等环节发生摩擦。
若用人单位以“照顾”“福利”等表述替代法定程序,容易造成劳动关系性质被弱化,劳动者在收入、社保、退休办理连续性等方面承受风险,进而引发仲裁诉讼成本上升与劳资关系紧张。
从治理层面看,依法核定退休年龄与退休时间、明确合同续订规则,是减少纠纷、提升劳动用工合规水平的关键环节。
对策——在制度执行层面,需要把“依法依规”落到可操作的流程上。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建立临近退休人员用工台账和合同到期预警机制,提前核验职工出生信息与适用政策口径,准确测算退休时间;对合同期满后仍需用工的,应及时完成续订或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以口头安排或临时“顺延”替代书面合同管理;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严格适用法定情形与程序,做到理由充分、证据完整、通知合规。
对劳动者而言,应增强证据意识,妥善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及工作安排等材料,遇到争议依法理性维权。
对仲裁、司法及相关部门而言,可结合本地高发问题加强释法指引,推动企业将合同续订、退休衔接、社保缴纳等纳入合规审查与日常培训,提升前端预防能力。
前景——随着退休政策的动态调整与渐进式实施,退休年龄与退休时间的认定将更具专业性,也更需要统一口径、规范执行。
可以预期,围绕临近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延续、合同类型转换、解除终止边界等问题仍将是劳动争议多发领域。
通过司法裁判释放清晰规则信号,有助于促使用人单位回归依法用工轨道,也有助于劳动者形成稳定预期。
下一步,若能在企业管理层面强化合同管理与政策核验,在社会层面完善劳动法律服务供给与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将更有利于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凸显的当下,保护临近退休人员的劳动权益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规避法定责任,劳动者也应当坚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司法的明确指引和严格规范,可以形成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的良好局面,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