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对赌履约争议引诉讼新进展 华仁药业称分歧集中于业绩认定与项目推进

近日,上市公司华仁药业股权收购纠纷案件取得阶段性进展。

1月5日晚间,华仁药业发布公告称,法院以安徽恒星制药五位原股东主体身份不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这一裁定为持续三年的股权转让争议暂时画下句号。

据了解,争议源于2021年华仁药业全资子公司西安曲江华仁药业与西安恒聚星医药原股东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

该协议约定,西安曲江华仁以8亿元收购西安恒聚星医药100%股权,并间接获得安徽恒星制药100%股权。

收购采用业绩对赌和分期付款方式,设定了严格的业绩承诺条件。

根据协议约定,安徽恒星制药需在2021年至2023年三个业绩承诺期内分别实现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元的目标。

然而,在业绩承诺是否达标问题上,交易双方产生严重分歧。

转让方坚持认为,安徽恒星制药三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已达到承诺标准,要求华仁药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尾款3.84亿元。

截至目前,华仁药业仅支付了2021年度对应的1.28亿元,尚有2022年度和2023年度对应的2.56亿元未予支付。

华仁药业方面则持不同观点。

公司认为,安徽恒星制药在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研发项目推进以及2023年度业绩目标完成等方面均存在偏差。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安徽恒星制药2023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5196.72万元,较承诺的1亿元目标存在4803.28万元缺口,构成业绩承诺违约。

华仁药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业绩达成金额认定以及协议中研发项目、厂房建设等相关项目推进情况的评判标准上。

公司以会计师确认的收入数据作为判断依据,认为第三个业绩承诺年度目标未能实现。

从法律程序角度分析,此次法院驳回起诉属于程序性裁定,并未进行实体审理。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永强指出,在另案未认定合同是否撤销前,原告主体资格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法院作出驳回裁定符合法律程序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华仁药业当初收购安徽恒星制药,主要目的是完善公司产品剂型结构,应对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带来的市场风险。

华仁药业此前以大容量注射剂为主营业务,通过收购寻求业务多元化发展。

目前,华仁药业表示相关子公司日常经营未受影响,但商誉减值风险仍需专业评估机构进一步确定。

公司强调,相关事项对当期利润的具体影响需以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准,届时将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从行业角度观察,此案反映出医药行业并购中业绩对赌机制的复杂性和风险性。

在医药行业面临政策调整、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企业通过并购实现转型升级的同时,也需要更加审慎地设计交易结构和风险控制机制。

这场标的逾8亿元的股权纠纷,既是企业间商业契约执行的典型案例,也折射出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阵痛。

在带量采购重塑行业生态的背景下,如何通过严谨的并购协议设计规避风险,平衡战略扩张与财务安全,将成为药企管理层的必修课。

司法机构的最终裁决,或为行业提供重要的判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