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阅卷需求增长与“跑腿成本”、规则不清并存 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律师辩护、代理中对案卷材料的知情需求不断增强。现实中,阅卷仍存在一些堵点:一上,案件管辖与律师执业地分离较为常见,律师往返异地阅卷耗时耗力;另一方面,退回补充侦查、刑事申诉等特殊环节,案卷材料流转频繁,律师能否、何时、到何处阅卷,有时因规定不够细化而产生争议。对涉密案件而言,便利与安全如何平衡,也对制度设计提出更高要求。 原因:办案方式数字化与权利保障精细化的现实需要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峰在解读《工作规定》时表示,新规从机制层面对律师阅卷权利作了更完整的制度供给。一上,检察机关电子卷宗建设不断推进,为跨地域、线上化提供了技术基础;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对“权利如何落地”的可操作性要求更高,既要让律师依法便利行权,也要确保卷宗安全、程序规范,防范泄密风险和不当传播对案件办理、当事人权益造成影响。,通过统一规则、细化流程,有助于减少执行偏差,提升法治化水平。 影响:构建“三位一体”全场景保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工作规定》明确,在现场阅卷基础上,系统建立异地阅卷、线上阅卷渠道,推动形成检察机关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的全场景保障机制。李峰指出,异地阅卷与线上阅卷对办案检察院、律师注册地检察院都意味着新增协调、审核、技术支持等工作量,体现检察机关主动担当、自我加压。对律师而言,无需为阅卷专程奔赴异地,有助于显著节约时间与经济成本,使律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实体辩护与证据审查,也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质效,促进程序正义更好实现。 同时,新规对若干争议点作出明确,增强规则确定性:包括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中检察机关已制作电子卷宗的情形;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审判阶段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因出庭准备取回案卷、律师在法院同意后申请阅卷的情形;以及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已调阅原案卷宗材料的情形。上述情形中,律师依法应当能够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卷材料。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规则也明确了经检察机关许可,诉讼代理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为监督办案与权利行使提供制度依据。 对策:便利与保密并重,涉密案件“权利不减、门槛更严” 围绕涉密案件阅卷,《工作规定》坚持方便快捷与安全保密相统一,提出更严格的程序要求:涉密案件不适用线上阅卷;律师阅卷需经办案部门同意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检察机关提供的电子卷宗应设置阅读密码并添加水印,水印包含申请人姓名和执业证号且不影响正常显示;律师需签订阅卷承诺书、签收阅卷回执,不得违规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违规披露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不得将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之外用途。李峰强调,律师对涉密案件同样享有阅卷权利,差别在于保密义务相对更高、程序要求更严,只要依法履行规定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充分保障。 前景:以规则统一促公平可及,以技术赋能促规范高效 业内人士认为,阅卷权保障水平直接关系辩护权实现程度,也是衡量司法程序公正与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尺。《工作规定》在全国层面更统一标准、细化边界,有助于减少“同案不同办”“同权不同享”的现象。下一步,随着电子卷宗标准化、跨区域协同机制完善以及安全技术手段升级,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覆盖面与稳定性有望持续提升。同时,涉密案件阅卷的安全体系也将倒逼更严格的身份核验、留痕管理和责任落实,推动形成权利保障与风险防控相互支撑的制度闭环。
律师阅卷权的保障水平,折射出司法透明度的成色;最高检此次制度设计,一方面打通了权利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以更严格的安全规范回应了数字时代的保密挑战。随着配套措施逐步落地,这项改革有望成为检律良性互动的一个务实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