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饮酒后死亡索赔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共同饮酒者无责驳回家属诉求

一起因社交聚餐引发的民事纠纷近日告一段落;根据宣威市人民法院公开的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对8名酒友的赔偿诉求。该判决涉及一个现实而敏感的问题:非强制性的社交聚餐饮酒过程中,共同参与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事件发生于2025年6月。死者马某先后参加了两场聚餐活动。6月22日午饭时,马某与包括被告尹某、何某等人在内的多人一起进餐,期间仅饮用了50毫升左右的白酒。同日晚餐,马某再次与多人共同用餐。6月23日凌晨3时许,马某与尹某一同前往宣威市某足疗会所进行按摩、洗脚消遣。凌晨5时许,尹某离开会所。6月23日下午3时44分,公安部门接报警后赶往现场,发现马某已经死亡。初步调查和尸表检查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马某家属随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尹某、徐某、张某、顾某乙、何某、顾某丙、魏某、浦某8人列为被告,要求赔偿337767元,用以弥补因死者死亡带来的各项损失。家属在诉讼中提出了多项主张:被告们共同组织了饮酒活动,存在侵权;被告徐某在明知马某曾到医院检查、身体可能不适的情况下仍参与组织饮酒,未尽劝阻义务;被告张某主动提议并自带酒水,积极促成饮酒,导致马某醉酒;被告尹某作为陪同人员在足疗会所内未尽照顾义务,在马某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未予以关注和救助;其他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对处于醉酒状态的马某予以必要照顾或通知家属。 然而,法院经过仔细审查,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过错侵权责任。法院的核心理由分为几个上: 首先,共同用餐、饮酒本身属于正常的人情社交往来,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强调,仅因组织或参与共同用餐、饮酒活动本身,不能推断出侵权行为的存在。家属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实施了强制劝酒、灌酒等具体的侵权行为。 其次,关于被告徐某的责任,法院认为,前往医院检查并不当然意味着身体不适宜饮酒。家属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因此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被告张某,法院指出,虽然张某主动提议饮酒并自带酒水,但这本身不构成过错。重要的是,家属未能提交证据证实马某曾陷入醉酒状态,因此关于张某导致马某醉酒的主张无法成立。 第四,关于被告尹某的照顾义务,法院发现,尹某在离开足疗会所时已向服务员明确告知"我要先走,里面还有一个人要在里面睡",表明尹某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醒和交接义务。此外,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马某在足疗会所期间存在异常情况,因此这一主张也不成立。 第五,关于共同过失的指控,法院认为,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马某处于醉酒状态,这一主张同样无法获得支持。 最为关键的是,法院指出,现有证据无法建立马某的死亡与饮酒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马某在6月22日上午仅饮用了少量白酒,至6月23日死亡,中间间隔超过24小时。更重要的是,马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检验,这意味着现有证据无法科学地证实饮酒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项,都无法支撑侵权责任的成立。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对理解社交饮酒中的法律边界至关重要。它明确表明,在没有强制劝酒、灌酒等明确侵权行为,没有证据表明参与者存在明显过错,特别是没有建立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仅凭共同参与饮酒活动本身,不能推导出法律责任。这既保护了正常的社交活动空间,也提醒人们在举证责任上的重要性。

聚会饮酒本是寻常事,但安全意识和法律边界同样重要。法院依法裁判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维权权利,也明确了责任认定的标准。倡导文明饮酒、互对应的照,才能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