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名7岁女童因参加舞蹈培训课程后罹患横纹肌溶解症,法院经审理判决培训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案折射出当前校外培训领域存的安全隐患,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了解,女童小袁自4岁起在福州某培训机构学习舞蹈。2024年9月21日下午,小袁参加了包含劈叉、仰卧起坐等项目的体能训练课程。次日清晨,小袁开始出现腹痛症状。家长起初以为是普通不适,未予重视。然而两天后症状非但未见好转,反而持续加重。9月24日,家长将小袁送医检查,诊断结果令人震惊——横纹肌溶解症,随即住院治疗7天。 横纹肌溶解症是一种因肌肉细胞破坏导致肌红蛋白等物质释放入血的病症,严重时可引发急性肾衰竭等并发症。医学研究表明,过度运动、高强度训练是该病的重要诱因,尤其对身体发育尚未成熟的儿童来说,风险更为显著。 事发后,小袁家长与培训机构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机构上辩称无证据证明病症与教学活动有关,并表示已履行管理职责。协商陷入僵局后,小袁法定代理人将机构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成为关键环节。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小袁过早进行重复性、高强度体能训练,构成劳力性横纹肌溶解症的明确危险因素,其病症与培训机构的舞蹈课教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教学活动的参与度为100%。培训机构曾提出小袁在发病期间参加过学校体育课,试图转移责任。但法院查明,相关日期的体育课因天气原因改为室内自习,该抗辩不能成立。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作出判决。该条款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鉴于小袁未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培训机构在其学习期间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综合司法鉴定结论及案件事实,法院认定培训机构未能履行相应职责,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承办法官指出,当前部分培训机构存在重技能轻安全的倾向,未能根据受训者年龄特点和身体状况科学设置训练强度,安全防护措施流于形式。这种经营理念不仅违背教育规律,更可能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严重损害。 从行业监管角度看,校外培训特别是体育艺术类培训的安全标准亟待完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准入机制,明确教练资质要求,制定分年龄段的训练强度指导标准。同时,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资质。 对家长来说,在为子女选择培训机构时应保持理性。不能仅关注教学成果,更要考察机构的安全管理能力。报名前应详细了解课程设置、训练强度、安全保障措施等信息,如实告知孩子的健康状况和体能水平。训练过程中要保持与机构的沟通,一旦发现孩子出现异常反应,应立即停止训练并就医检查,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这起案件不仅是个体维权胜利,更是素质教育规范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当"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的焦虑遭遇专业缺失的培训市场,司法判决划出的这条安全红线警示我们:任何教育创新都必须以生命安全为基石。如何在激发潜能与守护健康之间找到平衡点,将成为检验教育质量的核心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