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禁止了一起涉及民用燃气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于,它是该部门首次在公用事业领域行使禁止权。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二司司长徐乐夫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举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意义。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佛山市南海区6家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拟联合新设一家合营企业,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建设和运营。这类企业的下游客户主要是城中村居民、租户和小餐饮商户等群体,他们对燃气供应的依赖度高,议价能力相对较弱。 经过深入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该集中存在明显的竞争风险。一上,合并后的实体将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获得支配地位,掌握定价权。另一上,集中还可能为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协调行为创造条件,进而实施提价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种风险民生领域尤为突出。 禁止决定的作出基于三上考量。首先是法律依据充分。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经营者未能提出有效的承诺方案或证明集中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时,应当予以禁止。本案完全符合这个条件。其次是民生保护的必要性。瓶装液化石油气关系到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禁止垄断整合可以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群众负担。这反映了市场监管部门遵循监管为民原则立场。 第三个考量涉及更深层的政策意图。据了解,已有外地企业将这一交易模式视为"先进经验"而欲效仿。如果该案获批,可能引发公用事业领域的连锁反应,导致更多地区出现类似的垄断整合。禁止决定为公用事业领域的并购整合划定了明确的监管红线,建立了审查范式,有助于从源头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的态度并非一概反对公用事业领域的整合。徐乐夫指出,许多地方的公用事业整合确实提高了服务质量、守住了安全底线。但关键在于,整合必须在维护竞争秩序的框架内进行,不能以牺牲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为代价。这要求公用事业企业在并购决策时,必须充分评估垄断风险,主动规避可能损害竞争的行为。 从更广的视角看,这一禁止决定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新动向。随着经济发展,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日益复杂,涉及领域也在扩大。公用事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其竞争秩序的维护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这一典型案例的处理,向全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无论企业规模多大、背景如何,只要行为可能损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就会面临严格的法律审查。
这道划在燃气市场的监管红线,守护着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标志着我国反垄断体系迈向精细化治理的新阶段。当民生需求与市场规律交织时,监管部门正在探索更具中国特色的平衡之道:既要发挥规模企业的技术优势,又要保留充分竞争的价格弹性。这正是高质量发展语境下,公用事业改革必须解答的时代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