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加快、就业结构变化、居民养老需求多元化等因素叠加,对养老保障的可持续性与充足性提出更高要求。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提供补充保障,其制度建设和覆盖扩面备受关注。
根据公开数据,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4.09万亿元,显示出制度运行总体稳健,但覆盖面与发展均衡性仍有提升空间。
问题:企业年金“知晓度提升、覆盖仍偏窄”,中小单位参与积极性有待增强。
从职工角度看,企业年金能够为退休后增加一份稳定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平滑当期与未来收入,缓释“只靠基本养老保险可能存在的替代率压力”。
同时,企业年金缴费可按政策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提升长期储蓄的激励。
对企业而言,建立企业年金不仅是福利安排,更是人力资源战略工具,有助于增强员工黏性、稳定骨干队伍、改善雇主品牌。
不过在现实中,一些单位对制度理解不足,或担忧成本与管理复杂度,导致“愿建但不会建、想建但觉得难建”的情况存在。
原因:成本可控但预期不清、管理门槛与规模效应制约扩面。
企业年金的缴费上限与结构在制度层面已有明确边界:用人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单位与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12%。
但对现金流约束较强的中小企业来说,关键不在“能否缴到上限”,而在“能否从低起步、逐步提升”以及“制度运行是否便捷、合规成本是否可承受”。
此外,过去不少企业以单一计划为主,需要单独确定受托人、制定方案并开展一系列管理流程,小微单位往往缺乏专门人力和经验,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客观上抬高了参与门槛。
影响:对个人是“增保障、可转移、可继承”,对企业是“稳队伍、提竞争、降管理”。
此次意见提出扩大覆盖范围,明确不仅各类企业可建立企业年金,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可建立,释放出“应建尽建、能建可建”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将更多就业形态纳入补充养老保障。
对个人而言,企业年金权益实行严格的个人账户管理,与企业经营状况相对隔离,账户权益更具稳定性;同时,职工流动就业时权益可随同转移衔接,减少因换岗、跨地区就业带来的损失担忧。
按照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情形可领取企业年金,也可选择一次性、分次或按年度领取,或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还可依法继承,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与获得感。
对用人单位而言,企业年金在薪酬之外形成长期激励,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尤其对技术密集型、服务密集型行业更具现实意义。
通过制度化安排,企业可将部分福利投入转化为长期保障,提升员工对企业发展的共同预期。
对策:以“灵活缴费+集合计划”降低门槛,形成可复制的扩面路径。
意见提出推进灵活缴费,允许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结合经济负担能力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强调“因企制宜、循序渐进”的操作空间。
对负担能力较强的企业,可适度提高缴费水平;对资金压力较大的企业,可从低比例起步,待经营状况改善后逐步提高,从制度设计上避免“一刀切”带来的退出风险。
同时,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既可建立单一计划,也可选择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通过标准化方案与集中化服务,减少企业自行设计与日常管理的复杂流程,降低受托、账户管理等综合成本,让中小企业“建得起、管得了、用得好”。
从市场实践看,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发起集合计划并提供统一服务,可提升合规效率与专业化管理水平,为扩面提供更易落地的路径。
前景:企业年金发展有望从“规模增长”转向“提质增效”,更好服务养老与人才战略。
随着政策持续优化、覆盖范围拓展、建立程序简化与服务供给完善,企业年金有望在更大范围内发挥补充养老保障功能。
下一步关键在于:一是强化政策宣导与操作指引,提升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单位的可操作性;二是完善集合计划供给与监管协同,确保规范运作、信息透明与长期稳健;三是推动与职业年金、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有序衔接,形成更加顺畅的权益接续机制。
通过“制度扩围、机制降本、权益可携带”的组合发力,企业年金将更好承接居民对高质量养老保障的需求,也为稳定就业预期、提升企业竞争力提供长期支撑。
企业年金制度的深化改革,既是应对银发浪潮的未雨绸缪,更是高质量发展阶段增强民生获得感的必然选择。
当"老有所养"从基本保障向品质养老升级,这项承载着千万职工期待的制度改革,正在书写中国式现代化社会保障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