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公开制度形同虚设,地方执行存明显漏洞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公开——是公众应享的基本权利——也是推动安全生产治理规范、透明的重要前提。现行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安全生产法,还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对调查报告公开作出明确要求。国家层面负责调查的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实现全文公开,执行相对规范。 但在地方层面,制度落地仍有明显短板。一些地方在完成调查后,出于多种考虑,对应公开的报告采取拖延、选择性公开,甚至公开后又悄然撤回等方式规避义务。还有个别地方将本应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事件,违规定性为自然灾害、刑事案件或意外事件,以绕开法定调查程序,导致事故真相难以进入公众视野。这不仅侵害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也削弱了事故教训转化为社会警示的作用。 二、原因:多重因素叠加,形成制度执行的“灰色地带” 地方公开不力的原因较为复杂。一上,部分地方仍存“家丑不外扬”的惯性,担心全面公开引发舆论压力,影响地方形象和政绩评价;另一上,监督约束在执行中不够刚性,使“不公开”“迟公开”等行为长期处于问责边缘。此外,涉密信息的边界不够清晰,也给少数地方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留下空间。多种因素叠加,形成执行层面的“灰色地带”,使信息公开在基层被打了折扣。 三、影响:信息封锁削弱治理效能,事故教训难以转化为安全屏障 调查报告公开不仅是信息发布,更关系到安全治理的闭环。一旦报告不能及时、完整公开,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漏洞、操作风险和制度缺陷就难以被充分传播,其他地区和行业无法借鉴,类似事故反复发生的风险随之上升。同时,信息不透明也会削弱公众对安全监管的信任,不利于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氛围。正如李豪文所言,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不能再用生命和鲜血去验证。这既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是在提醒制度必须更有约束力。 四、对策:三项硬措施并举,构建全链条监督体系 针对上述问题,应急管理部提出三项系统性举措,着力补齐制度漏洞。 其一,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典型较大事故及其他典型事故,由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安委办挂牌督办,推动案件及时结案的同时,同步督促调查报告公开。对其他较大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安委会督办,确保应公开尽公开。 其二,调度核查。通过随机抽查与定期调度相结合,对地方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情况开展系统摸排。发现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立即跟踪督办并通报。尤其是明确“公开是长期的,严禁公开几天后又撤回”,将“撤回”纳入违规范围,堵住以短暂公开应付检查的空间。 其三,考核巡查。将调查报告公开情况纳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对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地区予以扣分,并在事故结案后的整改评估中把报告公开作为重要指标。通过与考核评价挂钩,推动地方从源头改变“不愿公开”的动力结构。 同时,应急管理部明确,对违规将生产安全事故定性为非安全事故的,将按调查统计造假严肃处理;对因错误定性导致公开后造成严重误导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牵头调查单位及对应的责任人责任。对涉及法定保密信息的内容,可按规定作必要处理后公开,但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五、前景:制度刚性持续强化,安全治理透明化进程加速推进 此次系统部署,表明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正从“原则要求”走向“刚性约束”。随着挂牌督办、调度核查、考核巡查三项机制联合推进,地方在事故信息公开上的自由裁量空间将明显收缩,执行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有望提升。从更宏观层面看,这也是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形成以信息透明促自律、以公众监督促落实的机制。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故教训必须真正成为前车之鉴。应急管理部强化调查报告公开机制——既体现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对法治要求的落实。只有让每起事故的调查处理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才能实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的警示效果,持续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