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我国企业海外布局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的现实需求,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省委会主委、长沙学院院长陈赤平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应加快构建海外投资领域法治保障体系,以更完善的制度供给护航企业稳健“走出去”。
问题方面,陈赤平指出,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双边投资协定、相关国内法律法规以及多边规则参与为支撑的国际法保护网络,但与企业“扎根全球”的新阶段相比仍存在薄弱环节:一是现有立法的统领性、体系化不足,规范分散、衔接不够,难以为企业提供清晰可预期的制度指引;二是海外投资保险等关键制度缺乏专门规制,风险分担与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三是法律救济与反制能力有待增强,面对个别国家的歧视性政策、限制措施和不公平待遇,企业与相关主体在救济路径、证据规则、程序策略等方面准备不足;四是对国际仲裁、调解等争端解决方式的运用经验仍需积累,专业人才、机构能力和服务供给与实际需求存在差距。
原因分析上,陈赤平认为,我国企业“走出去”起步较晚,海外经营环境高度多元,法律体系、监管框架与政治风险差异显著;同时,海外投资涉及商务、金融、外事、司法等多部门协同,若缺少明确的职责分工与协调机制,易出现信息割裂、响应不及时等问题。
加之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合规能力不足、风险识别与应对资源有限,在面对复杂跨境争端时更易处于被动。
影响层面,上述短板可能带来多重风险:企业在投资准入、合规经营、资金结算、税务争议、劳工与环保等领域面临不确定性上升,项目成本增加、周期拉长;在地缘政治波动加剧背景下,若救济与反制工具不足,企业权益受损后维权成本高、周期长,进而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的稳定预期。
更重要的是,高水平“走出去”不仅关系企业个体利益,也关系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国际经贸合作和共建互利共赢格局的推进质量。
对策建议方面,陈赤平提出,应从“制度统领、服务支撑、风险分担、争端解决、反制救济”多端发力,形成覆盖投资全链条的法治保障体系。
一是明确国家保护海外投资的基本立场与原则,理顺海外利益保护中的职责分工与协同机制,适时推动制定《海外投资促进与保护法》,以体系化立法提升规范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并购、项目建设与本地化运营提供明确依据。
二是完善海外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强化信息与风险评估供给。
建议由相关部门以及驻外使领馆等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东道国法律政策解读、合规要点提示、风险预警与评估等公共服务,帮助企业在投资决策前端就降低不确定性,在项目实施中及时调整策略。
三是推进海外资金流动法治化,提升跨境结算安全与便利水平。
陈赤平建议为人民币跨境支付安全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并对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给予政策性支持,引导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走出去”需求有效对接,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是强化行业合规指引与标准建设,推动风险防控前移。
鼓励行业组织结合重点国别、重点领域制定合规标准与操作指南,从源头减少在制裁合规、数据合规、反腐败合规、环保与劳工等方面的违规风险,促进企业以合规方式参与国际竞争。
五是构建海外投资法律救济与反制机制,提升争端解决能力。
陈赤平建议支持国内仲裁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供给,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和专业律师队伍,引导企业更有效使用仲裁与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
同时,围绕海外投资保护的具体情形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针对他国对我国海外投资实施非法制裁或不公平待遇的行为,明确反制措施与救济路径,增强制度威慑与权益保护效果。
前景判断上,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向更高水平迈进,企业全球化布局将更加注重“合规经营、风险可控、长期深耕”。
业内人士认为,完善海外投资法治保障体系,不仅有助于企业在复杂外部环境中增强韧性,也将推动我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对接、争端解决实践和跨境治理能力方面持续提升,为高质量共建国际合作格局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企业"出海",法治先行。
构建完善的海外投资法治保障体系,不仅是对企业个体利益的保护,更是国家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维护自身发展权益的重要支撑。
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投资环境,唯有以法治为基、以制度为盾,才能让中国企业在全球化浪潮中走得更稳、更远、更有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