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17年的“减肥产品”,他向食品公司索要十倍赔偿

杨某一次性购入了足够吃17年的“减肥产品”,随后向食品公司索要十倍赔偿。余姚市人民法院认定,他是为了牟利而“知假买假”,因此驳回了他的诉求。 事情的起因是在2021年12月,杨某从某食品公司网店买了六千多粒酵素梅,网页上写着“每天吃一粒,轻松一整天”。结果该公司因在产品里添加了酚酞,法定代表人后来被判刑了。到了2024年7月,杨某自己去检测了这些酵素梅,发现确实有酚酞成分。他拿着这个检测结果把食品公司告上了余姚法院,想要退钱还让对方赔十倍。 余姚法院审理后发现,某食品公司卖的酵素梅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所以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公司必须把钱退给杨某。不过关于十倍赔偿这一点有争议。法院算了一笔账,按每天一粒来算,这六千多粒够一个人吃差不多17年,远远超过了商品18个月的保质期。就算是囤货也不合理。另外查了一下发现,这两年杨某在余姚法院起诉别人要求退款和赔偿的案子多达近四十件,这足以说明他懂法律。 综合这些情况看,杨某买这么多东西肯定不是为了自己吃或者家里用,而是想赚钱。所以最后判决食品公司把钱退给他,但十倍赔偿的要求就不支持了。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后维持了原判。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十倍赔偿是为了让消费者能有底气去维权。但这是把双刃剑,如果消费者故意多买东西然后去打官司要钱那就不对了。所以这次判决既惩罚了卖假货的人,也管住了那种滥用惩罚性赔偿来牟利的行为。 最后提醒大家不管是卖食品的还是买食品的,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消费者要是真遇到了问题可以去维权,但千万别为了占便宜去恶意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