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完善法治保障 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筑牢防线

问题——灵活就业规模迅速扩大,权益保障仍有短板。随着平台经济、即时配送、网约出行等业态加快发展,灵活就业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调研显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超过2亿人,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占比不小。但一些领域,报酬支付不规范、社保覆盖不足、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维权成本偏高等问题仍然存在。面对平台企业或多层用工链条,个体劳动者在信息获取和议价能力上往往处于弱势,权益保障的“最后一公里”仍需打通。 原因——劳动关系认定更复杂,制度供给与新业态仍有错位,治理方式需要更新。一上,新就业形态用工呈现任务化、弹性化、跨区域等特征,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责任主体如何界定,实践中并不清晰,导致一些权益难以纳入传统劳动争议处理框架。另一上,现行社保制度与标准劳动关系绑定较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权益转移接续、缴费负担分担等面临障碍,影响参保意愿与持续性。再者,一些侵权问题优势在于行业共性且不易被发现,单个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维权往往成本高、周期长、结果不确定,难以形成“以案促治”的治理效果。 影响——关乎民生福祉与发展质量,也关系新业态能否健康有序运行。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权益保障不到位不仅会削弱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安全感,也可能推高行业流动性、加剧用工不稳定,影响平台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的长期规范发展。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大、分布广,一旦在薪酬、社保、职业伤害等环节出现系统性风险,容易外溢为社会治理压力,不利于稳就业大局和扩大内需的持续推进。 对策——三位委员从立法、社保与基层治理提出“可落地”的制度方案。 一是以法治方式提升对行业共性侵权的治理能力。全国政协委员吕国泉结合调研提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涉及的制度设计中,更加关注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保障。他认为,个体维权难以覆盖行业共性问题,而检察公益诉讼具备“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可推动平台企业和用工主体在报酬支付、社保落实等上形成更有约束力、可持续的合规机制。此前,相应机构已出台工作指引、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协作机制等举措,并取得进展。但委员们普遍认为,还需通过法律层面的明确授权和制度固化,增强规则的刚性与稳定性,并推动地方经验上升为可复制的制度安排。 二是以制度创新提高社保覆盖的可及性与公平性。全国政协委员孙洁建议,顺应灵活就业和多样化用工形态的发展,探索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适度“松绑”,构建更包容的分层分类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她指出,灵活就业群体就业方式多元、收入波动较大,既需要更便捷的参保渠道,也需要更可负担的缴费设计,以及更顺畅的跨地区转移接续机制。通过优化制度供给,形成更贴合新业态的参保规则,有助于提升参保率和制度可持续性,也能在更大范围分散职业风险,守住劳动者基本生活底线。 三是以基层治理协同提升权益保障的综合效能。全国政协委员黎勇在建议中强调,应将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与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更紧密结合,推动形成多部门联动、线上线下协同的治理格局。委员们认为,权益保护不仅是事后纠偏,更需要劳动监察、工会服务、司法保障、行业自律与社区治理等力量形成闭环:既要及时发现问题、依法纠正,也要通过规则透明、算法合规、劳动者服务驿站等方式,把风险防范和权益服务前移,提高政策触达与服务供给能力。 前景——从“补短板”走向“强制度”,为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夯实基础。随着“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推动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保率,完善制度的共识正在形成。下一步,若能在立法层面明确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在社保制度上增强包容性与可携带性,在基层治理中建立可持续的协同机制,将有望推动权益保障从“事后救济”更多转向“源头预防”,从“个案处理”更多转向“系统治理”。这不仅有助于稳定灵活就业群体预期,也将为平台经济规范发展和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在就业形态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建立与新业态相匹配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委员们的建议紧扣现实痛点,同时强调制度层面的可操作创新,核心在于推动劳动权益保障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公平”。随着有关建议逐步落地,我国有望探索出一条兼顾市场活力与社会公正的劳动关系治理路径,为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长期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