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生成式内容不正当竞争案判决:营利性账号发布失实信息难以“机器免责”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AI生成内容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近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AI时代的内容发布责任问题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事件缘起于一篇虚假信息的网络传播。

2023年12月,百家号账号运营者李某使用文心一言应用生成了一篇题为《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的文章。

该文声称"阿里数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系"阿里巴巴集团的重要子公司",实际上两者毫无关联。

李某随后在文章中添加了含有阿里巴巴标识的配图,并将内容发布到拥有数万粉丝的账号上,该账号因从事商业推广和带货业务获取商业利益。

阿里巴巴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随即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涉案文章包含严重失实信息,容易误导公众,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和竞争利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的辩词引发了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

李某辩称,文章完全由AI生成,自己未作任何修改,且在后台标注了"由文心大模型4.0生成",因此不存在主观侵权故意。

他进一步主张,自媒体账号运营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身份,与阿里巴巴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经审理做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

首先,法院认定李某的账号运营行为确实构成经营活动。

通过发布内容吸引网络用户、获取流量和商业利益的行为,与阿里巴巴公司在争夺网络注意力资源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李某应被认定为"经营者"。

其次,法院明确了AI生成内容的发布者责任。

虽然文章由AI生成,但作为内容的发布者和传播者,李某负有基本的审核义务。

法院指出,文中关于两家公司股权关系的核心事实,通过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即可轻易核实,但李某未进行任何查证便直接发布。

更为关键的是,李某自行添加阿里巴巴品牌标识配图的行为进一步增强了文章的误导性。

虽然其在后台标注了AI生成信息,但这种标注仅存在于后台,文章前端并无任何显著提示,不足以让公众了解并警惕内容的可靠性。

法院认为,李某以增粉引流、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发布文章,明知内容源于AI、可能存在失实,却未尽到与其能力相符的审核与显著提示义务,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信息的传播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业信誉。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知名度、被告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及维权成本等因素,判决李某在其账号内连续3日发布经法院审核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阿里巴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这一判决揭示了当前AI应用中的重要法律原则。

法官在案件评析中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辅助工具,其生成的内容可能存在"幻觉"现象,即生成明显偏离事实的信息。

然而,这一技术特性并不能成为内容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免责金牌"。

特别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媒体运营者,更应严格遵守法律规范。

当前,随着AI技术的普及应用,内容生成、传播的门槛大幅降低。

许多自媒体账号运营者利用AI工具快速生成大量内容以吸引流量、获取商业利益。

这一现象虽然提高了内容创作效率,但也带来了新的风险。

如果发布者对AI生成内容不加审核、不作提示就直接传播,极易造成虚假信息泛滥,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权益。

当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相遇,此案犹如一面镜子,既照见了技术赋能带来的效率提升,也折射出责任界定的迫切需求。

在数字化浪潮中,如何既保持技术红利又维护公平秩序,将成为立法、司法者和行业参与者共同面对的长期课题。

这一判例所彰显的"技术中立、责任不中立"原则,或将为类似案件提供重要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