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执法者在派出所这一正义之地对未成年人施暴时,受害者遭遇了极大的不公。公诉人李某被控的罪名仅仅是强制猥亵罪,却让其获得了2年9个月的轻判。家属向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改判李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的作案对象是一名15岁的少女,她身心脆弱、孤立无援。由于李某利用其派出所教导员的身份和公权力,在办案办公室将女孩的家属支走后实施侵害,导致了一系列恶劣后果,包括女孩离家出走、精神崩溃,家庭破裂且老人住院。依据《刑法》第237条,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惯例,李某完全符合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条件。基础刑原本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李某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加重刑的情形:聚众、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他作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监守自盗、以权施暴,作案场所恶劣且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其行为已经突破了法律和职业良知的底线。一审法院仅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2年9个月的刑期,这种判决让公众对司法公平感彻底崩塌。同样是口交行为,在自愿交易时被认定为卖淫嫖娼;而强迫发生时却仅定性为强制猥亵,量刑标准人为压低。这种双重标准不仅让公平荡然无存,更令人愤慨的是执法者在办案场所利用公权力胁迫未成年人。本次判决不仅无视了职权犯罪的极度危害性,未将“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性侵”作为加重情节进行考量;也错误地未适用升格刑,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视而不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绝不能成为重罪轻判的挡箭牌。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执法者从轻处罚,就是对法治与公序良俗的背叛。检察院应当依法抗诉改判李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启动追责程序彻查内部管理漏洞;同时足额赔付精神损害以正式道歉修复受害者与家庭尊严。派出所在此次事件中已沦为施暴之地而非正义之门;警徽也不再是守护之盾而是作恶之符。只有五年以上的重刑才能告慰受害者、震慑后来者并捍卫法治尊严。轻判就是纵容这种恶行的继续发生;只有抗诉才能彰显真正的正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