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于送达方式的条文解释得更清楚了,也给缺席审判制度加了一把法治保障。大家可能都知道,现在涉外刑事案件越来越多,涉及到境外被告人的时候,怎么把法律文书送过去就成了个大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不在场的话,送达方式可以用“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但这句话说得太含糊了,搞得各地法院理解不一样,操作起来也挺费劲。有些案子因为送不出文书就拖得特别长,甚至还影响到了公平和效率。所以完善一下这方面的解释就成了当务之急。 这次解释出来的背景主要有三点。第一是咱们国家开放越来越深,国际合作也多了,涉外案子的文书送达得跟国际规则接轨才行。第二是各地法院对法条的理解有差异,得有统一的标准来保证判得一致。第三是法治建设进入了精细化阶段,通过立法解释来填补空白是很有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给的授权,结合了最近的案例和反馈意见,给送达方式做了明确说明,这体现了立法和司法互相配合的好处。 解释里面明确说,“其他方式”可以包括邮寄、公告、公示、电子送达这些方式,只要符合当地的法律、判例和惯例就行。这么做有三个好处:第一是让法律更实在点,法院执行起来有了依据,也减少了扯皮;第二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用人家当地的法律来送文书,算是对境外环境的尊重;第三是提高审判效率,案子办得快一点,好去打击跨国犯罪。另外这个解释还体现了咱们国家既要实体公正又要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 接下来要做的工作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司法解释跟国际规则的对接,研究别的国家怎么做的;二是培训一下司法人员,让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涉外案子;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弄个跨境电子送达平台。同时还得盯着解释到底怎么落实的效果好不好。以后还要看看这个解释在实际操作中有没有问题。 咱们现在看全球治理体系都在变了个样儿,刑事司法程序完善了就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这次解释不光解决了具体问题,也是告诉大家我们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后跟着“一带一路”合作和国际刑事司法协作搞下去,咱们还得盯着跨境诉讼的证据规则、权利保障这些事儿不放。要通过立法修订、双边协议这些路径把整套刑事司法程序建得更系统更完备。最后还是要靠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和制度执行力来把公平正义的地基打得更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