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人民法院最近判决了一桩案子,起因是一段违背公序良俗的恋爱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原来,原告潘某和被告李某是在2017年通过网购认识的,两人在2017年发展为恋爱关系。潘某是1972年出生的,李某则是1995年出生的。潘某称自己曾多次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给李某,金额累计超过数十万元。他说李某拿结婚的名义骗他的钱,实际上既没有结婚意愿又跟其他人有暧昧关系。潘某要求李某全额返还这些款项。李某却辩称,这些钱是潘某自愿给他维系感情的。法院经过仔细调查发现,双方在2017年5月到2025年6月期间互转资金超过千笔,金额从小到2万元不等。还有一些转账备注着“520”、“1314”之类的数字。法院指出,李某当时还没离婚,两人却保持恋爱关系,明显违反了婚姻忠诚义务和社会伦理规范。潘某也知道李某有婚姻状况还继续交往,他也有过错。关于这些款项的性质,法院分析认为带有特殊数字含义的转账、节日礼物和日常开销通常是表达感情和巩固关系的自愿赠与。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说明用途且金额较大的转账,需要结合整体经济往来情况综合判断。 潘某没有充分证明这些转账是基于结婚条件或借贷关系的赠与,所以他主张全额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基于公序良俗原则,法院认定双方在这段非正常关系中都有过错。因为部分款项金额大、超出一般恋爱消费水平,且两人维持这种关系时间长了,为了平衡利益和公平起见,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潘某一部分赠与款项共计127630.10元。这个案子给大家提了个醒:民事行为必须遵守公序良俗为基石,任何违背伦理规范的关系都不受法律鼓励。这次判决不仅明确了这类案件中赠与返还的司法认定标准,也向社会传递出清晰信号:处理情感与财产关系要理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