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夯实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设施,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印发《意见》,提出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优化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水平继续提升。业内认为,这个举措瞄准数据从“资源”到“资产”再到“资本”转化中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疏通供数、用数、交易与合规之间的堵点,促进数据要素更大范围内高效配置。 问题上,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提速,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机构加快涌现,数据产品开发、场景应用拓展、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等成效逐步显现。但新业态快速发展也带来一些共性难题:部分机构功能边界不清,既做撮合交易又深度参与数据加工运营,容易产生利益冲突、责任界定困难;服务能力差异较大,标准化产品供给不足,定价与评估机制不完善、交易规则不统一,影响规模化流通;合规治理仍有薄弱环节,数据确权、来源合法性核验、个人信息保护、跨域流通安全各方面需要补齐短板,监管规则与市场创新之间也有待更精细衔接。 原因方面,数据要素具有非排他、可复制、价值实现依赖场景等特征,区别于传统要素,交易标的、权利边界和风险外溢更为复杂。加之我国数据资源分布呈现多源分散、行业壁垒、区域差异并存的格局,建设统一大市场必须安全与发展、效率与公平之间做好平衡。,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既要当好“连接器”,匹配供需、撮合交易,也要发挥“治理器”作用,通过合规审核、风险控制、标准规范等方式降低交易成本。若定位不清、制度供给不足,市场就容易陷入“有需求难成交、有数据难出域、有价值难定价”的困境。 影响上,《意见》强调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定位与能力建设,发出以基础制度与市场基础设施共同推进的政策信号。一方面,机构能力提升有助于丰富流通交易形态,推动数据从原始供给走向产品化、服务化,促进数据资产管理、数据产品开发、合规评估、可信流通等专业分工,进而提升交易效率和市场活跃度。另一方面,监管治理同步完善,有利于为数据合规流通划清底线、明确边界,推动形成“可追溯、可核验、可审计”的交易环境,增强各类主体供数用数信心,减少“因不敢流通而闲置、因无序流通而风险累积”的两难。 对策方面,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既要“建市场”,也要“立规则”。制度供给上,应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机构的职责范围与合规义务,区分撮合交易、数据加工、资产管理、风险评估等功能,形成权责对等的运营机制;能力建设上,应强化标准规范与技术支撑,完善数据质量评价、合规审核、隐私保护、可信计算、身份认证等工具体系,提升跨主体协作效率;市场生态上,应鼓励形成覆盖供需对接、产品设计、场景落地、金融服务等环节的专业服务体系,推动数据商等主体发挥“产品经理”作用,面向产业数字化需求提供可用、可买、可审计的数据产品与服务;监管协同上,应强化部门联动与分类监管,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把握尺度,推动规则透明、流程清晰、执法一致,形成更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前景上,《意见》提出到2029年底涉及的机构能力大幅提升、产品服务更加丰富、供数用数意愿持续增强,体现出以中长期目标牵引市场体系成熟的导向。可以预期,随着制度框架逐步健全、标准体系持续完善、合规工具加快落地应用,数据要素市场将从探索期迈向规范化、规模化阶段,更多高质量数据将以更低成本、更高安全水平进入产业链和创新链,智能制造、城市治理、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等领域催生新模式、新业态。同时也应看到,数据流通价值释放不可能一蹴而就,仍需在安全保障、权利边界、收益分配、跨区域协同等上持续推进改革与实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数据流通服务体系完善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此次四部门联合发文,为体系建设明确了政策方向和制度框架。随着涉及的举措逐步落地,我国数据要素市场有望更加成熟规范,数据价值也将得到更充分释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