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19次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入职的蔡某在2024年6月至7月这两个月里,累计迟到了19次。因频繁迟到,公司在2024年7月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蔡某对此不服,先去申请劳动仲裁,后来又起诉到法院,提出的抗辩理由包括电梯拥堵等客观因素、家里事情多、迟到时间短影响不大,还觉得处罚不公。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原判,认定公司解除合同合法。这个判决再次强调了劳动者必须遵守基本劳动纪律的义务,同时也支持了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 法院审理时发现,办公环境拥堵是长期存在的情况,蔡某作为老员工应该知道怎么规避,而且他也有准时到过的情况。对于他家庭困难的说法,法院表示同情但强调这不能成为不遵守纪律的理由。他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跟公司沟通过调整工作时间。至于迟到影响小的说法,法院查看了记录发现他迟到的次数很多,公司谈话后第一个月有减少但第二个月又增多了,这说明他主观上不够重视纪律。公司拿出证据显示其他员工在统一警示后出勤情况变好了。 综合来看,法院认为蔡某在短时间内多次迟到且不听劝告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是有依据的,不用支付赔偿金。这次判决给了类似劳资纠纷一个明确的指引,提醒大家按时出勤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就对双方有约束力。劳动者遇到困难时应该主动跟单位沟通寻求解决方案才是对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