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案子,起因是李某把自己买的一辆旅居车出租给汽车租赁公司了,后来那个租到车的案外人吴某开车撞了限高杆,修车花了7万多。李某找保险公司要钱,保险公司不给赔,说他把家用车拿去搞出租,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这事儿闹上了法庭。 最后法院判决是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求。法院的意思是,李某把家用车租出去当赚钱的工具,这就把车的性质给变了。汽车出租虽然能赚钱,但这背后有很多保险理赔的坑。这次纠纷主要围绕三个问题:一个是改车用途算不算变性质;一个是这种改动会不会让风险明显变大;还有一个就是保险公司按规矩拒赔对不对。 《保险法》规定,要是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变高了,被保险人得及时告诉保险公司。要是没告诉的话,出了事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里说得更明白,“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因素包括用途变了、范围变了、环境变了、使用人变了等等。 回到本案看,李某把家车出租给公司用,这就是从自用变成经营了。这时候开这车的人不是固定的家人了,而是社会上随便谁来开。租客技术参差不齐,还有开车习惯、风险意识都不一样。车的使用频率变高了,跑的路线也不定。发生车祸的概率自然就大了。这次吴某撞限高杆可能就是因为他对车身高矮不太清楚。 此外当风险变高时,车主有义务告诉保险公司。李某没做这件事也是这次被拒赔的原因之一。 所以大家在处置闲车的时候一定要守规矩。私家车出租虽然能赚点钱但也有法律风险。只有讲诚信履行告知义务选对保险才是双赢的办法。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也得在承保时说明白不同用途的保险责任和保费标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