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和社会发展需要,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参加工作。
据测算,我国超龄劳动者数量为8720.8万人至12254.6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达5438.3万人至7642万人。
这一庞大群体主要集中在餐饮、保安、环卫、保洁、物业、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但其权益保护问题长期被忽视。
问题的症结在于法律制度的模糊性。
根据人社部2025年7月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超龄劳动者被定义为"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然而,现行法律以"法定退休年龄加养老待遇"为界限,超过此年龄的劳动者被定性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其被排除在劳动法核心保障之外。
这种法律身份与关系定性的模糊,成为超龄劳动者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的根本原因。
工伤保险覆盖问题尤为突出。
记者调查发现,各地对超龄劳动者能否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并不一致。
北京等地规定工伤保险只能缴至法定退休年龄,超龄用工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
这导致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
虽然辽宁、江苏、四川等地近年出台新规,允许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但全国统一的保障体系仍未形成,地区差异明显。
由于工伤保险覆盖不足,许多用人单位转而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商业意外险。
然而,商业意外险与工伤保险存在本质区别。
商业意外险在赔付条件、赔付项目、伤残等级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等方面与工伤保险差异较大,保障水平明显偏低。
以某医院保洁员为例,购买的商业保险在发生摔伤事故后,仅赔付一两个月的基本生活费,远低于工伤保险应有的保障标准。
这种"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的做法,实际上是将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本人。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缺失带来多方面影响。
工伤保障不足意味着劳动者在遭遇工作伤害时缺乏基本保障,医疗费用、生活补偿等需要自行承担或由用人单位临时垫付,这对经济困难的超龄劳动者造成沉重负担。
同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医疗期待遇等方面的权益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容易引发劳资纠纷。
此外,这种制度缺陷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负担。
为解决这一问题,专家建议从多个方面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
首先,应当加快专项立法进程,明确超龄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建立全国统一的权益保障标准。
其次,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允许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同时鼓励购买补充商业保险以增强保障。
再次,建立"适老化"的权益保障体系,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规定。
最后,加强司法实务界的认识统一,确保超龄劳动者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获得一致的法律保护。
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国家对超龄就业人员都有相应的法律保护。
我国应当借鉴这些经验,结合国情制定相应政策。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深,超龄劳动者数量还将继续增加,建立完善的权益保障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关键在于把“现实需要”转化为“制度供给”,把“事后补偿”前移为“事前防控”。
当规则更统一、责任更清晰、风险分担更合理,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价值才能被更好地尊重与保护,用工秩序也将更加稳定有序。
这既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高质量就业与积极应对人口结构变化的重要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