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没想到,重庆女子魏某梅在2007年把银行账户借给了妹妹魏某香,结果在2012年账户主人魏某梅自己却成了被告。事情要从2012年说起,当时妹妹魏某香为了借50万元做生意,就把钱打进了姐姐魏某梅的账户,借条上还写着月息2%。到了2014年,债主蔡某某发现魏某香跑了,气不过就把魏某梅和她的丈夫张某某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还这50万本金和利息。 一审的时候,蔡某某拿出了一份农行客户回单,上面清楚写着钱已经转进了魏某梅的账户。面对这么个铁证,魏某梅只能找妹妹作证说钱是她管的,但这根本没法证明魏某梅同意借钱给蔡某某。法院觉得“谁主张谁举证”,既然钱进了账,那就是收到钱的人该还,于是判魏某梅两口子连带着还这50万。 魏某梅不服气就上诉了。二审的时候律师分析了三条理由。第一条是大家都不认识,借条也不是她签的,这么一大笔钱连借条都没有太不合理。第二条是看账户流水,一个月里居然有上千万元的交易,哪有家庭主妇能操作这么大的金额?电话和网银绑定的手机号全是妹妹魏某香的。第三条是催款短信里从来没提到过魏某梅,只给妹妹发过短信,这说明债主自己都承认借款人是魏某香。 二审法院觉得这三点都很有道理,最后驳回了蔡某某的要求,认定魏某梅和张某某不用还钱。其实借款合同得是双方都同意才行的,光看钱进了谁的账户还不行。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只有双方都有合意还要有对价才行。所以这次案件告诉我们,“钱进了谁的账户”不等于“谁就是借款人”,只有同时满足“合意+对价”,法院才会把还款责任判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