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法律规定,居住目的的以房抵债是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这个决定是基于最高院的案件,吴川波与王嘉庸等人发生的执行异议纠纷中,给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答案。根据这一法律解释,债权人以抵债方式购买房屋并且实际居住的,就对该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周军律师提出了几点需要注意的事项。这些规定是给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一定的支持。首先,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前就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抵债协议;其次,抵债金额与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相当;还有,案外人在查封前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最后,没有因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具体来说,人民法院认为以下情形属于“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登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已经提交了登记申请、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手续、新建商品房未符合首次登记条件、已办理网签备案、被执行人通知过案外人办理手续以及其他一些非个人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比如投资性质的以房抵债用于出租或闲置而不是自住的情况就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如果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了,才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也是无效的。还有些情况是因为自身拖延导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也不能排除执行。以及通过虚构债权债务来逃避其他债务或转移资产的话也是无法排除执行的。周军律师提醒大家,接受以房抵债时要遵守相关规定,及时留存证据并尽快过户来保住自己的居住权益。如果遇到问题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不要错过维权机会。如果需要帮助可以搜索关注公众号“周军律师聊案子”,这样能更好地普及法律常识帮助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