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部分地区医保基金使用过程中仍存诱导和组织性违规行为。一些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安排车辆接送、违规减免自付费用、以所谓“好处费”或赠送米面油等方式吸引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甚至利用虚假宣传、劝诱手段引导冒名或虚假就医,形成“开药—回收—倒卖”的灰色链条。个人上也存重复报销、应由工伤保险或第三方承担却通过医保结算、长期出借医保凭证以收取不当利益等行为,威胁基金安全。 原因:首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医疗服务供给和费用结算规则更加细化,部分主体借助制度衔接和审核盲区谋取非法利益,使传统“人盯人”监管面临挑战。其次,医保药品价格政策调整和门诊统筹扩面等因素叠加,导致部分高需求药品在非正规渠道流转的动机加剧,“回流药”交易更隐蔽。再次,执法中对“诱导”“骗保目的”以及多环节违规的认定标准不一,影响打击效果和社会预期。 影响:欺诈骗保不仅直接导致基金流失,还扰乱正常诊疗秩序,推高不合理费用,侵害真正需要医疗保障人群的权益。同时可能引发药品倒卖、非法收购处方药等安全风险,破坏药品流通秩序和公共利益。参与对应的活动的参保人不仅触犯法律,还面临医保待遇受限,得不偿失。 对策:随着细则实施,监管规定更加明确,处罚更具操作性。国家医保部门明确,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或提供财物服务等诱导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的,直接认定为欺诈骗保。组织他人骗保购药、购耗材并非法倒卖的,按协助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处理,依法处罚骗取金额2倍至5倍罚款;相关机构还将被暂停涉及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对未按规定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追溯码且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人违规上,细则明确规制重复申报和享受待遇、错误结算转嫁、长期出借医保凭证并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对造成基金损失者,将暂停联网结算功能3个月至12个月不等。针对“药贩子”,细则提出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对象收购、销售医保药品的行为可认定为欺诈骗保;转卖医保已支付药品耗材或服务项目的行为,也将依法处理。 前景:业内认为,细则有助于厘清过往难以量化的违规行为界限,为执法提供统一标准,同时表达出保护基金安全的坚定信号。下一步监管将延伸到全链条治理:追溯码将更广泛应用于药品耗材流向核查,实现对“回流”环节的穿透式监管;按计划开展的飞行检查将覆盖全国各省和各类监管对象,形成常态化高压态势。细则同时强调,对轻微、初次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审慎处罚,避免简单粗暴,推动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诚信共治。值得关注的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首次纳入细则监管,表明多层次保障资金监管将更系统。
随着医保改革进入新阶段,基金监管面临更加复杂的挑战;此次细则的全面施行,是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的重要举措。未来,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科学监管体系,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将有效遏制骗保行为,保障参保群众利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