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登记发证进入深化阶段,群众咨询集中三类“卡点” 随着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持续推进,基层实践中出现的疑问更趋具体: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如何同步确权;二是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当地标准或批准面积时,登记口径如何把握,历史遗留与新增违法如何区分;三是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测量面积与原证记载不一致,究竟以何为准、如何纠偏。 原因——既有历史形成的用地格局,也有制度切换带来的口径差异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难点具有共同背景:农村建房多跨越较长周期,早期审批、测绘、档案管理标准不一,部分地区存在“先建后批”、翻建扩建未及时完善手续等情形;同时,从房屋所有权证到不动产权证书的制度转换,对权属来源材料、测量精度、登记簿记载方式提出更高要求。加之宅基地制度强调集体所有、成员资格与“一户一宅”等原则,任何涉及流转、面积、用途变化的事项,均需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予以确认和记载。 影响——规则明晰有利于稳预期、促治理,也划出红线与底线 政策口径的清晰化,直接关系农民财产权益保障、农村住房安全与乡村治理现代化。一上,依法支持集体内部符合条件的转让、赠与办理登记,有利于盘活存量住房资源,减少纠纷,提高不动产交易与继承、分户等事项的确定性。另一方面,对宅基地超面积实行分阶段处置,有助于妥善消化历史问题,避免“一刀切”影响群众基本居住权益,同时也明确对新增超占、超建的约束导向,维护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刚性。此外,换证环节统一测量标准,可提升登记数据质量,为后续监管、确权纠纷裁判与公共服务奠定可靠基础。 对策——“可登记的依法登记、需处理的先处理、要注记的依法注记” 成员内部转让、赠与上,政策强调以“集体内部、符合申请条件、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为前提。对因转让、赠与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可依法办理确权与转移登记。办理时,可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或赠与协议等必要材料。对历史上因接受转让、赠与形成的超面积占用,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的政策规定处理并据此登记,体现“尊重历史、依法规范”的原则取向。 宅基地超面积登记上,政策明确“批准面积优先”的基本规则:依法批准建房的,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占用的,地方已有规定的依规办理,地方未规定的则按国家分阶段处理原则执行。具体看,1982年对应的条例实施前形成、且此后范围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1982年至1987年间形成的,超出当地标准部分,应依据当时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处理结果予以登记,未处理的依法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形成的,原则上对审核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部分依法注记。对通知印发后新审批宅基地,强调严格按审批面积登记,超占部分不再采取注记方式“留口子”,释放从严治理信号。对确属历史遗留的面积超标问题,可结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最新文件精神,更细化分类处置路径。 在换发证书测量口径上,政策提出“以精度高的测量成果为准”。若使用同种测量方法复测,且差异处于允许精度误差范围内,可沿用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对于翻建、改扩建导致面积变化的,应当补齐规划许可等法定材料,依法申请变更登记,避免“证实不符”引发后续交易、抵押、继承等风险。 前景——以统一登记夯实乡村治理底座,推动制度红利更稳更实 从趋势看,农村不动产登记正从“有没有证”转向“证准不准、能不能用、好不好用”。下一步,相关工作将更加注重数据质量、程序合规与风险防控:一是强化成员资格审查、权属来源核验与集体民主程序衔接,提升内部流转登记效率与公信力;二是与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管理、执法监管联动,形成对新增违法占用的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三是推动测绘标准、档案管理、信息共享一体化,减少因历史资料不全、测量方法不一致带来的反复核实成本。业内预计,随着规则细化与基层操作手册完善,“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将在保障农民权益与守住耕地红线之间实现更高水平的制度平衡。
宅基地确权既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工作,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此次政策细化通过明确历史问题处理框架,既守住法律底线,又为基层实践留出空间。未来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入,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平衡个体与集体利益、传统与现代治理关系,仍需继续探索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