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必须转发公司推文到朋友圈,否则开除”的管理要求,近期公开的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再次提示:企业数字化营销与劳动用工管理需要边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有明确救济路径。
问题——将社交平台行为纳入考核并与解雇挂钩是否适当、合法。
在南京这起案件中,劳动者小刘系某销售公司商务总监。
公司负责人在工作群提出硬性要求:截至当晚规定时间未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转发公司产品推文者将被开除。
小刘未按要求转发后,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其“开除”,并以内部文件强调“必须听从指挥”。
小刘随后申请仲裁并主张违法解除。
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小刘系因“侵占公司财产”被辞退。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称“侵占财产”事实,结合负责人“不转发立马开除”的表态及双方聊天内容,可确认解除事由与“未转发推文”高度关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用人单位对解除决定负举证责任等规定,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类似问题在其他地区也有集中体现。
重庆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某医疗机构开展“朋友圈推广”活动,将转发量与工资扣发挂钩,并以未转发、不遵守文件规定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微信朋友圈信息发布应由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相关扣薪及解除行为缺乏合法性依据,判令补发被扣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两案共同指向一个现实议题:当社交媒体成为营销工具,企业管理是否可以“伸入”员工的私人社交空间并进行强制性考评。
原因——营销压力外溢与合规意识不足叠加,导致管理越界。
一方面,部分行业竞争激烈、获客成本上升,企业倾向于以“全员营销”降低推广费用,把员工社交关系视作可动员资源。
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操作便利、传播迅速,容易被当作“可量化的工作指标”。
另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在制度制定与程序合规上存在短板,将营销指令与劳动纪律简单等同,忽视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内容合法性及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等要求。
特别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环节,若不出具规范的书面通知、不能举证证明解除事由成立,往往面临违法解除风险。
影响——既伤劳动关系,也损企业治理与社会预期。
从劳动者角度看,将朋友圈转发与扣薪、解雇直接挂钩,容易造成对个人社交表达自由与隐私边界的挤压,且在强制压力下引发劳动关系紧张,影响员工归属感与职业稳定预期。
对企业而言,过度依赖“社交绑架式”推广,短期或能换取传播量,但可能带来员工反感、品牌形象受损、内部合规成本上升以及劳动争议增加等连锁后果。
对社会层面而言,此类争议集中出现,会加剧劳动用工领域的不确定性,影响对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劳动关系治理的稳定预期。
对策——把握管理边界,完善程序与救济渠道。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坚持依法用工、分类管理:其一,营销任务的设定应以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为基础,避免将员工私人账号、私人社交圈直接纳入强制性管理范围。
其二,如确需开展新型营销活动,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等法定程序,明确活动性质、参与方式、工作时间安排、数据使用边界、劳动报酬与激励机制,做到规则透明、奖惩适度、证据链完整。
其三,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与程序,形成书面解除通知并明确事由,避免以“另行寻找理由”替代举证。
对劳动者而言,应增强证据意识与维权意识:遇到疑似越界要求或不当处分,可保存聊天记录、考核通知、扣薪凭证等材料,优先通过内部沟通、工会渠道反映;协商无果时,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且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有权提出修改意见;用人单位拒不纠正并以此作出解除决定的,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依法可主张相应赔偿。
前景——数字化管理需回归法治轨道,劳动关系治理将更强调“边界感”。
随着平台经济、社交传播与企业运营深度融合,围绕“线上行为是否属于工作任务”“个人账号数据如何使用”“考核边界如何划定”等问题,仍可能持续出现争议。
公开判例释放出清晰信号:企业可以推动合规营销与效率提升,但应尊重劳动者人格权益与私人空间,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强制性做法都将面临司法审查与法律后果。
未来,企业治理的竞争力不仅体现在市场开拓能力,也体现在合规水平、制度建设与劳动关系的稳健程度。
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应当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
虽然企业有权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但这种权力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朋友圈是个人生活的延伸,不应被纳入企业的强制管理范围。
这些案件的判决为企业管理划出了清晰的法律红线,也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类似案例的增加和司法认识的深化,企业必将更加理性地认识到,尊重员工的个人权利,恰恰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长远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