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把一桩案子公布出来,讲的是个91岁的老人吕老太,把手里900多万的积蓄交给了自己的儿子吕某,结果这笔钱被儿子和儿媳乔某乙花掉了。老人就把儿子告上了法庭,想把这钱要回来。其实这事儿得从2007年说起,那会儿吕某娶了乔某乙,结婚后他俩没生小孩。 到了2018年到2021年这段时间,因为吕老太年纪大了、腿脚不方便,没法自己管钱,就把名下的房产卖了,把900多万转给了儿子吕某。本来想让儿子帮着存着养老用,结果到了2022年7月,乔某乙生病去世了。她生前写了份遗嘱,说把北京那套房子50%的产权还有300多万存款给她姐姐乔某甲继承,剩下的都归丈夫吕某。 等到2024年的时候,吕老太才发现不对劲,她转给儿子儿媳的那笔巨款早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就被拿去过日子了。她觉得这就是借钱给他们的,想要回这笔钱。所以就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为由,把吕某和乔某甲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吕某还钱,乔某甲呢?得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赔这笔钱。 乔某甲那边可不认账,说这钱本来就是老太太送给儿子的礼物。可法庭觉得没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光是嘴上说也没用。再加上当时儿子儿媳手头也不紧巴,根本不像在借钱。而且这笔巨款可是老太太一辈子的心血啊!要是随便就说是送人了,那老太太以后的日子可就没法过了。结合老太太身体不好又没处挣钱的事实来看,这笔钱更像是她托付给儿子保管的生活费。 至于这笔钱到底是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法院发现吕某收到钱后,很快就转到了老婆乔某乙的账户上。乔某乙拿着这笔钱去还房贷、交水电费、装修房子了。两口子的财产都搅和在一起用了。所以法院就判定这是夫妻共同花出去的钱,得他俩一起赔。 最后法院判下来:儿子得把保管的钱还回来;姐姐呢?在继承遗产的份额里拿出钱来还。这个判决现在已经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