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跳槽过13家单位被判赔3万

2009年到2012年、2012年到2016年、2016年到2023年,这是张某在入职申请表上所填的三个工作时间段,他给广州某服装公司留下的印象是一直在同一家企业做服饰制版。然而经过调查,公司发现张某实际的工作经历与这份简历完全对不上号。张某告诉法庭,自己在过去其实先后跳槽过13家单位。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张某在这段时间里频繁更换工作,绝大部分工作都没干满一年。根据《入职申请表》里写的条款,“如有不实之处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张某在签名栏里明确同意了这条约定。 因为实际情况与填写的履历严重不符,服装公司在2024年3月给张某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张某认为公司解雇自己违法,于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获得3万余元赔偿金。面对这些问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结论:故意隐瞒13段工作经历、企图骗取录用资格的行为属于弄虚作假。公司依照合同规定解除合同是合法的行为,所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