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春节前,大连市有个叫李伟的市民,他在那儿住了十多年的房子,突然被法院贴了腾退的通知,他平静的生活一下子就乱了套。事情得从2013年说起,那时候李伟用他装修公司赚的工程款顶了购房款,跟开发商签了合同,正式住进去了。虽然一直没办下房产证,但他一直觉得这房是他的。直到2016年开发商把这房子抵押给了银行,这个秘密才被揭开。这事儿其实挺复杂,房地产市场有时候会因为开发商缺钱或者管理乱,就把已经卖给人家的房子再拿去抵押,搞得购房者和银行的利益都乱套了。 法院在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重点看了三点:一是李伟买房子的时间比银行抵押登记的时间早;二是他在这房子里住了十几年;三是他在大连没有别的住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认定李伟是“商品房消费者”,并且认为保障他的居住权比保障银行的债权更重要。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居住权是生存的基本权利,比一般的财产抵押权更重要。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再发生,不动产登记部门得赶紧把信息系统建好,让交易、抵押这些信息能实时共享;金融监管部门得让银行在放贷前好好查一查抵押物的实际情况;住房建设部门也得盯着开发商卖了房却不去办登记的行为。购房者自己也得留个心眼,催着开发商赶紧办产权证,手里的购房合同、付款单据这些证据都得收好。 这次判决对以后处理类似的案子很有帮助。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变成了一项法定权利。以后司法实践里会怎么认定“商品房消费者”、怎么适用居住权优先的规则也会慢慢明确下来。这个案子反映出咱们的法治建设越来越讲实质公平了。随着制度的完善,大家“住有所居”的权利会更有保障。 虽然这是个具体的案子,但它其实是司法实践对人本理念的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得快、利益关系复杂的今天,怎么通过精准的判决来平衡不同人的权益,怎么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同时让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这次判决给了一个很好的例子。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像这样体现公平正义的判决会越来越多,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多法治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