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差别化管控促进保护发展协调统一

我国自然保护事业已走过近七十年的历程。自1956年建立首个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长期建设积累,目前已形成覆盖国土面积约18%、数量逾2600处的保护区网络。1994年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为此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深化,原有条例中的部分规定逐渐显现出与现实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原条例采用相对刚性的管理框架,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配套相应管控措施。然而,这种管控方式偏机械,带有明显的“一刀切”特征。例如,条例规定保护区内禁止放牧、捕捞,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面对复杂的生态保护实践,绝对化规定往往使管理陷入两难。云南会泽的“人鹤伴生”生态文化系统、安徽扬子鳄保护区在栖息地修复与社区发展之间的协调等案例都表明,单纯强调“绝对保护”难以兼顾民生诉求,容易加剧保护与发展的张力。困境的出现也说明,我国生态保护已进入新阶段:从2000年代初的规模扩张,转向如今的质量提升,重点由“建起来”转为“管得好、用得好”。这要求以更完善、更科学的法律制度引导保护工作深化推进,修订草案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重要举措。修订草案的核心创新,是引入“差别化管控”原则。新的管理框架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与一般保护区两个层级,依据不同区域的生态特征与社会需求,实施差异化管理。这并非单纯的条文调整,而是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2019年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并与国家公园法共同构成我国自然保护地法治体系的基础框架。“差别化管控”具有明确的现实价值。更精细的“量体裁衣”式管理,既可根据候鸟迁徙规律实施季节性管控,也可在审慎评估基础上允许延续必要的传统生产活动。这样的制度安排既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实践提供法律依据,也为生态旅游、林下种养等绿色产业打开合规空间。林下经济的发展正表明了这一思路——农民在守护山林中获得收益,社区从生态增值中受益,从而把外在约束转化为主动守护的内生动力。修订草案也有助于形成“保护与发展内生统一”的共识。草案明确提出“统筹保护与发展”“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意味着自然保护区将更系统地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布局。保护区建设可与乡村振兴、产业转型共同推进,推动形成保护与发展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格局。从更深层看,这次修订体现了生态文明理念的更成熟。通过更科学、公平、可持续的规则体系,法治将更有效地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生态保护,共建美丽中国、共享生态福祉。这既是对既有经验的回应,也为未来方向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指引。

从“严防死守”到“智慧管控”,条例修订折射出我国生态文明理念的深刻演进;当保护与发展不再是零和博弈,而是相互成就的共同体,这片土地上的每一片森林、每一方湿地都将焕发更蓬勃的生命力。这场静默的法治变革,正在为美丽中国建设注入更持久的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