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育才学校的名字早在2014年7月就被改了,这事儿还得从2014年说起。当时张某把自己手里那30%的“股权”,给卖了出去,买主是王某某。两个人不光签了股权转让协议,还约着张某把学校的经营权全都交给王某某。招生、管理、分钱这一套都给打包了。过了几年,现任董事长王某甲不干了,他拿着这份协议告了王某某,非说这两份协议违法,侵犯了法人财产权。 法院为什么不认可他的请求呢?原来这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压根儿没有什么股权这一说。协议里提到的“股权”,其实就是指张某投进去的钱。法律也没规定出资人不能转让自己的份额,只要学校财产的归属没变,只是管理权换了人,那就不涉及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问题。另外,《民法典》和《民办教育促进法》里也没禁止转让出资份额。 再说这合作办学,协议里虽然提到了办学资质的使用权,但办学许可证还是在学校手里保管着呢,并没有发生把许可证借给别人或者租给别人的情况。王某某作为接手管理权的一方,完全有权按照章程从办学结余里拿合理回报。这些权责在协议里都写得明明白白的,也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确认协议无效的诉求,二审维持原判。其实就是告诉大伙儿一个理儿: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转让股份或者找合作伙伴的时候,要分清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区别;接手的人也要注意合作协议得符合教育法规;监管部门审批的时候也不能一刀切地否定所有的“卖股”和“请校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