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今天,我站在这方小小的法治港湾里,想着生活中那些被邻里纠纷、职场迷茫、消费无助搅乱的日子。我们这群律师把自己当作了避风港,把复杂的法条变成了生活指引,把维权的路梳理得清清楚楚。 还记得那个孟某吗?2003年入职天津某公司的时候,他和老板约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可到了2013年9月,他申请补休年假和未休的假期,公司批准了。9月24日休完年假后,公司通知他回岗上班,他却没去。这下可好了,公司给他发了旷工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孟某觉得委屈,他说自己还有170天的补假没休呢!公司不但不付加班费工资,还直接把他辞退了,一分经济补偿金都不给。 后来双方闹上了法庭,孟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844115.5元还有休息日加班费123535元。公司那边却说他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是合法的;至于加班费嘛,公司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审批过了就不用给。 经法院审理查明:孟某提交了2009年6月11日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这份决定对天津某公司48个管理人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店长孟某正好属于管理人员。 可问题在于:公司给的工作时间显示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7.5个小时。这哪像不定时工作制啊!再加上公司系统里有他补假的记录,“不定时工作制”的幌子被彻底揭穿了。 2015年3月20日,和平区法院判决:天津某公司得给孟某支付167.7天补休的休息日加班费68454.62元;至于其他诉求嘛——驳回! 天津某公司不服上诉了。2015年6月18日,市一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总结了两个争议焦点:第一点是孟某的工作到底是不是不定时工时制;第二点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不合法。 对于第一个问题:不定时工作制只适用于那些没办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员工,还得经过审批并且实际执行才行。你看孟某那每周六天、每天七点五小时的样子根本不符合“集中工作”的特点;再看看公司系统里还有他的补假记录——“不定时”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至于他实际加班的天数呢?他都拿出考勤截图证明了;公司要是不认账就得拿出反证来——可他们拿不出!不利后果就只能自己兜着走了。 对于第二个问题:孟某作为劳动者当然有休息的权利,但他得先提交请假证明办手续啊!结果这哥们儿无正当理由就不去上班了。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啊!公司按规章制度把他辞退没毛病;至于要什么赔偿金?——法院直接不支持。 说到底啊:用人单位想搞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得先去劳动部门批准才行;要是虽然批了但没真执行呢?对不起!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工时制给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