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尾随女性强闯民宅抢劫 上海法院二审维持六年有期徒刑

近日,上海市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起刑事案件引发关注。该案围绕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分,以及“入户抢劫”的法律认定展开,对保障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案件事实较为明确。2023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因缺乏经济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某公寓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他尾随进入该公寓的单身女性李某,趁其开门时迅速闯入房间。随后,赵某以言语威胁并出示美工刀,强行向李某“借钱”。李某在恐惧和压力下,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向赵某转账2.8万元。赵某得款后,才配合李某录制同意分期还款的视频,并告知真实身份。赵某离开后,李某随即报警。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犯罪性质的认定。一审法院需要判断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两者均可能涉及以强制手段获取财物,但侧重点不同:强迫交易罪针对交易活动中的强制行为,抢劫罪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直接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性更大。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了一些与定性密切有关的细节。李某租赁的房间除出租方配备的基本电器家具外,几乎没有个人生活物品,且尚未通电。李某当天是为参加附近面试,临时进入房间存放随身物品。这些情况对后续“入户抢劫”的认定具有关键意义。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主要理由包括:其一,赵某事先物色并尾随素不相识的单身女性,体现出明显的作案意图;其二,赵某趁李某开门之际闯入,并以刀具相威胁,胁迫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其三,所谓“借款”、录制还款视频、告知身份等行为均发生在得款之后,难以改变其非法取财的性质;其四,赵某案发时并无实际还款能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基于上述认定,一审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判决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案件进入二审后,争议点转向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从而加重法律评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进行审查。 二审法院对“入户抢劫”中“户”的内涵作出继续说明,强调应从“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两上判断:“场所特征”要求与外界相对隔离,“功能特征”要求用于他人家庭生活。对于“供他人家庭生活”,应作实质判断,即案发场所应当客观呈现实际的居住生活状态。仅具备基本生活设施但尚未实际入住的房屋,一般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结合本案事实,李某的房间虽有基本设施,但未通电,李某也只是临时进入存放物品,并未实际居住,难以认定为用于家庭生活的“户”。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不容忽视的是,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全部2.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相关从轻情节在量刑中得到体现,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退赃、认罪认罚和修复关系的考量。

安全感来自法治的确定性,也来自治理的精细与公众的风险意识;对暴力胁迫取财依法从严定罪量刑,是对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直接保障;对概念边界的清晰阐释,则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稳定办案预期。将个案警示转化为可操作的防范措施,才能让“门口的一瞬间”不再成为可乘之机,让每一次报警与每一份判决都持续增进社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