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没缴但工伤、失业、医疗都缴了不算“未依法缴纳社保”

2020年年底,因为养老保险补缴的事儿一直被推来推去,陈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给B公司发了被迫解除通知书,然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从2009年算起一次性付清经济补偿。仲裁那边没给他回应,一审法院就只判了他4个月工资,可到了二审却全额支持了12年零4个月的补偿。从2009年到2021年,这125个月工资加起来一共是105987.5元。 2009年3月,陈某进了A公司,当时被派到C公司的车间开吊车。到了2017年11月,A公司突然把活儿包给了B劳务派遣公司,让老员工先填辞职申请,再跟B签新合同。陈某按要求办了手续后,工资条还是A公司打的,工位、班组管理员都没变样,就是社保里没了养老保险。 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就是辞职申请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B公司拿了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说陈某2017年10月就主动离职了。陈某却拿出现场照片、工资条还有工牌来证明他11月份还在A公司发薪、干原活。法院最后认定:虽然两份文件上的签名是真的,但签的时候大家都被拉去“上课”了,没经过审批也没人告诉他们是什么情况,这种形式上有毛病的文件导致实质无效,不能把陈某当作主动离职来算。 第二个焦点是社保没交全算不算把人逼走。劳动仲裁委觉得养老保险没缴但工伤、失业、医疗都缴了不算“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院纠正了这个说法:只要有一个险种缺了就构成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情形;而且陈某有录音、社保明细能证明他多次反映都没结果。 第三个焦点是工作年限能不能拼在一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明确说了:不是自己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的话,如果原单位没给经济补偿就要把工龄合并计算。 因为A公司和B公司签的《劳务外包服务协议》里写着“人员随业务走”,也没有证据表明A公司已经付过补偿;再加上陈某还在原来的工位上班时间紧凑岗位没变的情况符合“非本人原因”这个要件。 二审就把2009到2017这一段的工龄也给计入了总补偿里。 这些事儿都是通过通话录音(陈某和主管说补缴养老的事儿)、日常工报表(班组名单里全写着入职日期是2009年3月)、社保缴费明细(显示养老保险一直没记录)还有被迫解除通知书和快递回执这一套碎片化的证据链串联起来的。这些证据在仲裁被驳回后在一审二审中起了大作用。 对企业来说以后做劳务外包或者业务转派的时候一定要跟员工商量好并依法给钱;所有离职材料不能集中签得单独谈单独批;工资台账和社保记录至少得保存两年。 对员工来说入职就要求签合同拿两份;工资条考勤表工牌通话记录都得备份到云盘里;发现社保有问题马上找劳动监察投诉并留着回执别因为过了时效或者没法补缴而被动。 法律不会保护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陈某的例子告诉我们:“被迫离职”不是随口说说的词儿,而是能用来合并工龄主张高额补偿的实实在在的权利;企业也不能靠格式合同和集中签字就把法定义务给规避掉了。只有证据链完整、程序合规、理由充分才能在打官司的时候赢。